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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塑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2019-04-25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行为规范>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依 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对
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 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
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身利益 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
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 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
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 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益之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
                                     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身利益
                                     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
                                     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
                                     益之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
                                     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
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
                                     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
                                     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
                                     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
                                     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
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
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
                                                   ——
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
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任和风险,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第八条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当
                                     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
              ——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公司
                                     资产。
                                     第九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
                                     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
              ——                   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公司及其内部
                                     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
                                     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
                                     性。

                                     第十条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                  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
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 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
响公司人员独立:                     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       (一)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监事
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 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
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
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 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职责;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 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
外的职务;                           职责;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
或其他报酬;                         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五)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无偿服 外的职务;
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或其他报酬;
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无偿服
                                     务;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
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 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响公司财务独立:                     坚持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 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 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账户;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三)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
用公司资金;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账户;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       (三)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
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 用公司资金;
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控股股东、实际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
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 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
息;                                 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控股股东、实际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
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
                                     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
                                     公司股份须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