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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塑科技: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19-06-11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1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将
届满,为顺利完成监事会的换届选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2019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 人,职工代表监事 1
人。公司监事会同意关超勤先生、蔡思维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简历见附件);职工代表监事将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采用累积投票制对候选人进行表决。
    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上
述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
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
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产生后,刘志波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其继续在
公司子公司任职。刘志波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 3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
例为 0.12%,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承诺进行管理。
    刘志波先生在任期间勤勉尽责、独立公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
挥了积极作用,公司监事会对刘志波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及监事会所做的贡献表
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附件
                   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关超勤先生 出生于 1966 年 10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专科学历,建筑施工工程师(中级)。1987 年至 2011 年在
佛山市南海沙头建筑工程公司工作,历任施工员、项目经理、质量安全部经理;
2011 年至 2013 年担任佛山市雄毅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2013 年至今受
聘于本公司,担任工程经理职务,兼任海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关超勤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
在关联关系。除上述任职情况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超勤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的情形。


    蔡思维女士   出生于 1977 年 6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
学网络学院财务管理专业本科毕业,2018 年 1 月获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
(CFO)资格证书”。2004 年 8 月至今受聘于公司,历任会计,现任公司监事、
董事长秘书。
    蔡思维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 0.12%),
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任职情况外,最
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蔡思维女士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