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6-27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雄
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作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被聘任人员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不存在《公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被聘任人员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资格与能力,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此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彭晓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吴端
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同意聘任蔡城先生、张海忠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同意聘任杨燕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任期均为三
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建江 赵建青 范荣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