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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7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雄
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雄塑科技”)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交易及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
对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公司关联交易及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查验,现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未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广西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西雄塑”)与广东雄塑科技实业(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雄塑”)提供
担保额度共计 7,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
0 元。
    具体担保明细如下:
序号   担保方     担保对象    担保类型      担保金额(万元)   担保期限   担保合同签署时间

 1     雄塑科技   江西雄塑   连带责任保证       1,000                           无
                                                                  -
 2     雄塑科技   广西雄塑   连带责任保证       6,000                           无

                  合计                          7,000             -              -

             上述公司对子公司的连带责任担保事项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对子公司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系为支持公司子公司业务发展,且公司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
        况稳健,公司对其经营及财务状况具备较强的监控和管理能力,担保风险较小。
            4、报告期内,公司除上述两项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外,公司不
        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我们认为:公
        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财政部颁布的 《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通知》进行的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
        规的相关要求,符合目前会计准则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建江                   赵建青                      范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