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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塑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署项目补充协议的公告2019-09-24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9-065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署

                         项目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海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雄塑”或“乙方”)为广东雄塑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塑科技”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2018
年5月19日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或
“甲方”)因变更我方签署主体重新签署了《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
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施设基地项目进入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合
同书》(以下简称“《投资合同》”),约定了甲方承诺根据乙方的投资计划,按
照“统一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实施”的原则为乙方提供项目用地115.25亩,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海

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重新签署投资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35)。
    根据海南省海口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428号的要求,该项目用地面
积按首期85亩重新调整供地方案。海南雄塑基于上述《投资合同》及海口市政府
关于项目供地方案调整的要求,于2018年8月23日签署了《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
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施设基地项目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甲
方向乙方提供首期用地56827.61平方米(约85.24亩),待项目首期工程建至±0.0
后,乙方再向甲方申请二期用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署项
目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6)。
    2018年11月30日,海南雄塑在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海口市云龙产业园B0204-2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
积为56827.55m)。2018年12月4日,海南雄塑取得由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签发的《海

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双方于2018年12月5日签订《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在指定披露媒
体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057)。
    2.由于项目已达到申请二期用地招拍挂条件,为加强入园项目的管理,确保
项目顺利实施,双方已于2019年8月7日签署了《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
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施设基地项目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
年8月8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管委会签署项目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6)。
    3. 现根据海南省海口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471号的要求,海口国家
高新区按照压缩项目施工及达产时间、适度提升亩产产值和税收贡献的原则,进
一步完善企业准入协议,双方于2019年9月23日签署了《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
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施设基地项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
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签署所涉及的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总金额、项目内容等主
要条款较《投资合同》未发生重大变化,但根据海南省及海口市政府对供地、用

地的最新要求,对项目二期用地涉及的税收贡献指标、违约责任等部分内容做出
适当调整,本次调整内容不会对公司经营及项目进展造成重大影响。
    4.本补充协议签署后,协议约定的条款以海南省海口市政府批复为准,经海
南省海口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再由相关部门组织项目用地招拍挂。
    5.鉴于国家或地域性土地政策的调整会导致用地申请条件及土地招拍挂要
求发生变化,并使得土地供给价格具有波动性,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取得的二期
项目用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6.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并于2017年9月11日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投资合同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
董事长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署本次合作事项相关合同;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事宜无须
另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本补充协议的签署不会影响公司海南募投项目各项工作的继续开展与持
续推进,关于本协议约定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补充协议签署概况
    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与海口国家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投资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5)(以下简
称“《原投资合同》”),公告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署《高性
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施设基地项目进入海口国
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合同书》,双方约定公司在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云龙产业园投资建设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

农业设施基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约3.45亿元人民币。
    由于我方签署主体从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雄塑,双方已于2018
年5月19日重新签订了《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
农业施设基地项目进入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合同书》(以下简称
“《投资合同》”),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
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重新签署投资合同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35),约定了甲方承诺根据乙方的投资计划,按照“统一规
划、分期供地、分期实施”的原则在云龙产业园内为乙方提供项目用地115.24亩。

该《投资合同》签署后,《原投资合同》将自动失效。
    根据海南省海口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428号的要求,该项目用地面
积按首期85亩重新调整供地方案,双方于2018年8月23日签署了《高性能高分子
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施设基地项目补充协议》,公司于
2018年8月25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署项目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6)。
    2018年11月30日,海南雄塑在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海口市云龙产业园B0204-2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

积为56827.55m)。2018年12月4日,海南雄塑取得由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签发的《海
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双方于2018年12月5日签订《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披露了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57)。
    2019年8月7日,高新区管委会与海南雄塑经友好协商,签署《高性能高分子

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施设基地项目补充协议》,约定高
新区管委会按照“统一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实施”的原则提供二期项目用地
20000.54平方米(约30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在指定披露媒体
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署项目补充
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6)。
    现根据海南省海口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471号的要求,海口国家高
新区按照压缩项目施工及达产时间、适度提升亩产产值和税收贡献的原则,进一
步完善企业准入协议,双方于2019年9月23日签署了《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

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施设基地项目补充协议》。
    二、本补充协议对手方基本情况

    (一)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海南省唯一的国家级高新区,高新区
管委会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高新区的建设与管理,不存在履约能力受限的
情形。
    (二)本次交易对手方为高新区管委会,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 海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甲方根据乙方的投资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实施”的原则
在云龙产业园内提供二期项目用地20000.54平方米(约30亩),用地性质为工业
用地,所属土地证号以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证号为准;土地使用权年限以
乙方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载明日期为准;
    2.乙方同意“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设

施基地”二期项目固定投资不低于0.9亿元(折合为每亩人民币300万元),承诺
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2个月内完成并投
产,投产后1年内达产。项目二期用地涉及的固投、产值、税收的考核指标数不
包含一期用地所约定的指标数。
    3.违约责任
    若乙方项目达产后3年内,年产值和税收达到约定标准,则后续不再对产值
和税收进行考核;如考核期间有一年年产值和税收达不到约定标准,则乙方须采

取相应方式向市政府缴纳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本协议。
    4.本协议与甲乙双方已签订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
有不同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5.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7.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本补充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一)海南雄塑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署的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经海南省海口市
政府正式批复后将有利于促进项目的顺利推进,为后续深度拓展海南区域市场奠
定基础,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市场战略布局,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全面推
进公司的整体发展。
    (二)本补充协议的签署及其履行不会对公司经营的独立性造成任何影响,
公司不会因此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业务依赖。
    五、风险提示
    (一)本补充协议的签署不会影响项目各项工作的继续开展与持续推进,公

司“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设施基地”项目投
资总额未发生变更。
    (二)鉴于国家或地域性土地政策的调整会导致用地申请条件及土地招拍挂
要求发生变化,并使得土地供给价格具有波动性,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取得的二
期项目用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三)由于二期项目尚需办理项目用地招拍挂及项目建设前期报建等行政审
批手续,目前尚未确定具体的开工建设时间,履约期限及未来经济效益存在不确
定性。

    (四)在本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
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都将影响协议的履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项目补充

协议进展情况。
    七、备查文件
    (一)海南雄塑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署的《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东
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
代农业施设基地项目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