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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塑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易门县人民政府重新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2019-10-23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9-070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易门县人民政府重新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投资协议》较 2019 年 5 月 20 日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政府签署的《投资协议》(以下
简称“原协议”),存在的主要变更是我方签署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云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雄塑”),协议所涉项目名称、项目

地点、项目总金额、项目内容等主要条款较原协议未发生重大变更。
    2、本次《投资协议》签署后,原协议将自动失效。
    3、公司“年产 7 万吨 PVC/PPR/PE 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投资
总额未发生变更,本次《投资协议》的签署不会影响公司云南项目各项工作的继
续开展与持续推进。

    一、协议签署概况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
全资子公司及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公告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与易门县人民政府签署《年产 7 万吨 PVC/PPR/PE 高性能高分子环
保复合材料项目投资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在易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年产 7 万吨

PVC/PPR/PE 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项目计划固定资产投资约 2.5 亿
元人民币。
    考虑到公司“年产 7 万吨 PVC/PPR/PE 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的
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雄塑,经易门县人民政府、公司、云南雄塑三方
协商一致,同意由云南雄塑代替公司成为本次《投资协议》的签署主体。2019
年 10 月 22 日,云南雄塑与易门县人民政府重新签署《年产 7 万吨 PVC/PPR/PE
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二、协议对手方基本情况

    (一)名称:易门县人民政府
    (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城山路 1 号。
    (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易门县人民政府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

过交易,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易门县人民政府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不存在履约能力受限的情形。

    三、协议变更情况

    本次《投资协议》我方签署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雄塑,原
协议中所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全部责任、权利和义务将转移至云南雄塑,协议所
涉及的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总金额、项目内容等主要条款较原协议未发生
重大变更,因此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投资协议》签署后,原协
议将自动失效。

    四、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易门县人民政府

    乙方:云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年产 7 万吨 PVC/PPR/PE 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
    2、项目内容:云南雄塑在易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年产 7 万吨 PVC/PPR/PE 高
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建设规模为约 60,000 平方米厂房和相关配套设
施,项目计划固定资产投资约 2.5 亿元人民币。
    3、项目选址及面积: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易门工业园区麦子田建材产
业片区(广东产业园),占地约 140 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作为项目公司投

资建设年产 7 万吨 PVC/PPR/PE 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的建设用地。项
目用地将通过依法“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为 50 年。
    4、项目公司:云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项目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等。
    (三)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的建设施工进行指导、监督、督促,有权制定广

东产业园区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2)甲方承诺根据乙方投资计划,在易门工业园区麦子田建材产业片区按
照产业功能规划及用地性质依法协助乙方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相应
地块土地使用权。项目用地面积约 140 亩(具体以中介机构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3)甲方积极协调组建由县级领导牵头、相关部门派专人组成工作组,为
乙方公司的变更、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提供全方位的协调和服务,为乙方创造良
好的外部环境。
    (4)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协助乙方开展项目宗地的勘探、规划设计、环评、
报建等前期工作,并保证宗地前期所需的临时用电、用水和施工便道等到宗地红
线边界,且协助乙方及时完善与项目建设配套的相关行政报备、审批手续,为乙
方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5)甲方承诺在乙方或其项目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项目土地使用
权之前,甲方须完成的基础设施开发标准为达到水、电、路、污水排污管网、通
讯、天然气“六通一平”。
    (6)甲方承诺乙方或其项目公司按本协议的约定完成各阶段的投资、建设

的前提下,甲方应给予乙方最大程度的扶持和优惠,乙方或其项目公司可以获得
甲方给予约定的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2、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项目计划固定资产投入约人民币 2.5 亿元,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
度不低于人民币 180 万元。
    (2)乙方必须办理工程报建、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依法办理环
保、安监等涉及项目建设审批及生产经营所需相关手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监、
环保、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乙方或其项目公司应按时参加该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活动。
    (4)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约定标准,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
率等指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甲方扶持政策没有落实到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积极协助履行承诺。
    3、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协议约定的项目用地不能组织“招、拍、挂”供

地的,或项目用地“招、拍、挂”价格超出 19.3 万元/亩的,乙方有权放弃竞拍
并解除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由此造成乙方建设施工投入的实际损失,
经双方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后,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投资协议中约定的项目扶持资金不能兑现的,甲方
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兑现,且甲方须按未兑现扶持资金款项的
30%支付违约金。
    (3)如乙方在全额缴纳土地款后 1 年内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乙
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或甲方协调相关部门退还乙方缴纳的全部土地款并按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兑现之日,且甲方须按已收取土地款的 30%
支付违约金。对于乙方建设施工投入的实际损失,经双方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
估后,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有在甲方提供项目用地后,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项目建设的,
或未按时参加项目用地的“招、拍、挂”出让活动或参加但故意不摘牌的,或对
申报产业发展资金相关扶持政策所提供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伪造等情形的,或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转让该项目用地使用权等行为之一
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向甲方赔偿 200 万元违约金。

    4、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同意在投资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纠纷,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
后生效。

    五、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一)云南雄塑与易门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后将促进项目顺利推进,
为后续深度拓展云南区域市场奠定基础,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市场战略布局,
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全面推进公司的整体发展。
    (二)本协议的签署及其履行不会对公司经营的独立性造成任何影响,公司
不会因此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业务依赖。

    六、风险提示

    (一)本次《投资协议》的重新签署不会影响项目各项工作的继续开展与持
续推进,公司“年产 7 万吨 PVC/PPR/PE 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投资

总额未发生变更。
    (二)截至目前,公司“年产 7 万吨 PVC/PPR/PE 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
料项目”已完成项目用地“招、拍、挂”流程,但项目建设工程尚未正式开工,
未来经济效益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协议进
展情况。

    八、备查文件

    云南雄塑与易门县人民政府签署的《年产 7 万吨 PVC/PPR/PE 高性能高分子

环保复合材料项目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