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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20-01-20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2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公 司本 次 解除 限售 的 股份 为首 次 公开 发行 前 已发 行的 股 份, 数量 为
208,4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5789%;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数
量为 44,653,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6886%。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20 年 1 月 23 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雄塑科技;股票代码:300599;
以下简称“公司”或“雄塑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雄塑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65 号)核
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57 号)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600 万股,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1 月 23 日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 228,000,000 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 304,000,000 股。
    根据公司 2017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04,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不进
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7 年 7 月 7 日分配完
毕,对公司股本总额无影响。
    根据公司 2018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04,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 元(含税),不进
       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分配完
       毕,对公司股本总额无影响。

           根据公司 2019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04,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60 元(含税),不进
       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分配完
       毕,对公司股本总额无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304,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
       212,534,2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912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包括黄锦禧、黄淦雄、黄铭雄、简永藩、张家
       壶共计 5 位自然人股东及佛山市雄进投资有限公司 1 位法人股东。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各项承诺
           1.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序号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佛山市雄进投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资有限公司、黄
                      股份限售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1     淦雄、黄锦禧、
                        承诺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黄铭雄、简永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藩、张家壶
                                 在本人任职或相关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
       黄淦雄、黄锦
                                 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禧、黄铭雄、简
                      股份限售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2     永藩、张家壶、
                        承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
       佛山市雄进投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资有限公司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
       佛山市雄进投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
       资有限公司、黄            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股份减持
 3     淦雄、黄锦禧、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承诺
       黄铭雄、简永              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藩、张家壶、              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佛山市雄进投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
                      股份减持承
 4     资有限公司、              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累
                          诺
       黄淦雄、黄锦              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
    禧、                      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黄铭雄                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
                              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
                              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
                              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累
                              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
                   股份减持承 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5   简永藩、张家壶
                       诺     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
                              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
                              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承诺:公司股票自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
                              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的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
                              整),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广东雄塑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严格履行该预案中包括但不限于
                              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制定且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回购公司股票
                              等义务,根据前述预案,该等措施的实施程序及应满足的条件如下:
                              “1、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
                              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
                              成票。此外,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回购股
                              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
                              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
    黄淦雄、黄锦 IPO 稳定股价
6                             募集资金的总额;(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最
    禧、黄铭雄、     承诺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20%和人民币 1,000 万元之间的孰
                              高者;(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二、/(一)/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公司董事会公告
                              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
                              息,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2、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二、(一)
                              完成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一)”时,持股 5%以上股东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
                              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持股 5%以上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此外,持股 5%以上股
                              东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
                              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3)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
                              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二、/(二)/2、项与
                              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4)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
                              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持股 5%以上股东根据股价稳定措
                              施“三、/(二)”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
                              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
                              价稳定措施“三、/(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
                              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1)在公司领取薪酬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少于该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但不超
                              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3)公司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
                              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
                              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填补被摊薄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黄淦雄、黄锦
7                  即期回报 活动;
      禧、黄铭雄
                     承诺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
                              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和承诺函》,承诺如下:1、截至
                              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
                              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雄塑科技及其全资、
                              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本人及与
                              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与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存
                              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2、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如本人
                              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经
                              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雄塑科
                              技,并按照雄塑科技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雄塑科技,由雄
                   关于同业竞
                              塑科技在同等条件下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
8   黄淦雄、黄铭雄 争方面的承
                              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
                       诺
                              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如与本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雄塑科技及其全
                              资、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本人
                              将立即通知雄塑科技,并将极力促使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
                              照雄塑科技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雄塑科技,由雄塑科技在
                              同等条件下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
                              股权,以避免与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潜
                              在同业竞争。3、本人承诺,并极力促使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不向与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
                              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
                           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4、本人承诺极力促使与本
                           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从事或者不从事特定
                           行为。5、本人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雄塑科技经济
                           损失的,本人将对雄塑科技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和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1、
                           除中国联塑外,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
                           切的其他家庭成员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
                           事与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
                           何业务或活动;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与雄塑科技
                           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
                           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2、自本声明与
                           承诺出具之日起,如本人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雄塑科技
                           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的,本人将立即通知雄塑科技,并按照雄塑科技的要求,将该等商
                           业机会让与雄塑科技,由雄塑科技在同等条件下以公平合理的价格
                           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雄塑科技及其全
              关于同业竞   资、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自本声明与承诺出
9    黄锦禧   争方面的承   具之日起,如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
                  诺       机会与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
                           潜在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雄塑科技,并将极力促使与本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雄塑科技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雄
                           塑科技,由雄塑科技在同等条件下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收购有关
                           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
                           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3、本人承诺,并极力促使与本
                           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向与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构成
                           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4、
                           本人承诺极力促使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本承诺函的要
                           求从事或者不从事特定行为。5、本人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
                           诺并造成雄塑科技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雄塑科技因此受到的全部
                           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函》,承诺:1、本
                           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报告期内的
                           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相关申报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公司或企业与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
                           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
                           易。2、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
              关于关联交   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业务往
10   黄淦雄   易方面的承   来,本人承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
                  诺       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雄塑科技《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规定和文件对关联交易履行合法决策程序,对关联事项进行回避
                           表决,依地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本人
                           对公司的控制权和经营决策权作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的行为。3、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雄塑科技和其他股东
                           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雄塑科技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函》,承诺:1、本
                             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报告期内的
                             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相关申报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或企业与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
                             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关联交易。2、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
                             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
                  关于关联交 减少与雄塑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
11 黄锦禧、黄铭雄 易方面的承 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业务往来,本人承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诺     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
                             公允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雄塑科技《公
                             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和文件对关联交易履行合
                             法决策程序,对关联事项进行回避表决,依地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
                             协议,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
                             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本人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雄塑
                             科技和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雄塑科技和其他股东因此受
                             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诺:本人将于雄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一年内完成注
                             销澳门永久居留权的相关手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雄塑
12     黄淦雄     其他承诺
                             科技和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雄塑科技和其他股东因此受
                             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
   作出的承诺一致。
        3.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
   动过程中作出承诺的情形,不存在后续追加承诺或其他承诺的情形。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
   承诺。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 年 1 月 23 日(星期四)。
        ( 二 ) 本 次 解除 限 售 的股 份 数 量为 208,480,000 股 , 占公 司 总 股本 的
   68.5789%;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44,653,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6886%。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5 位自然人股东和 1 位法人股东。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备注
 1        黄锦禧            90,667,200               90,667,200                 15,200,000    注1
 2        黄淦雄            58,822,400               58,822,400                 14,705,600    注2
 3        黄铭雄            50,315,200               50,315,200                 12,578,800    注3
          佛山市雄
 4        进投资有           8,195,200                8,195,200                  2,048,800    注4
          限公司
 5        简永藩               260,000                260,000                       65,000    注5
 6        张家壶               220,000                220,000                       55,000    注6
        合计               208,480,000            208,480,000                   44,653,200
       说明:
            注 1:股东黄锦禧先生同时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在本人任职
       或相关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因此黄锦禧先生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5,200,000 股。
            注 2:股东黄淦雄先生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在本人任职或
       相关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因此黄淦雄先生本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4,705,600 股。
            注 3:股东黄铭雄先生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在本人任职或相
       关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因此黄铭雄先生本次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2,578,800 股。
            注 4:法人股东佛山市雄进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董事黄铭雄先生的关联法人(公司董

       事黄铭雄先生持有佛山市雄进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根据其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
       承诺,在本人任职或相关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因

       此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048,800 股。
           注 5:股东简永藩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黄淦雄先生的关联人,根据其在《上市公告书》
       中所作承诺,在本人任职或相关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因此简永藩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65,000 股。
     注 6:股东张家壶先生作为公司副董事长黄锦禧先生的关联人,根据其在《上市公告

书》中所作承诺,在本人任职或相关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
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 5%;因此张家壶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55,000 股。

    (五)公司董事会承诺:公司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
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
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
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
份上市流通的申请》;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四)《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
    (五)《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六)《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