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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23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雄塑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交易及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
对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关联交易及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查验,我们认为:
    (一)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二)报告期内,公司未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以自有资产提供
担保额度共计 2.47 亿元(其中,公司以自有资产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 2.36 亿

元;全资子公司广东雄塑科技实业(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雄塑”)
以自有资产为江西雄塑提供担保额度为 0.1 亿元),占公司 2018 年经审计的净资
产比例 17.49%。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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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审议通过,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时,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事项系公司业务发展的需
要,且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担保风险较小。
    报告期内,除了公司及江西雄塑以自有资产为其自身申请的银行授信额度提

供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
项。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
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与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
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相吻合,与公司及行业未来发展的情况相匹

配,让公司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和行业成长的成果,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会
影响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

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
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结合对公司的调研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公司现阶段经营管理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
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合法、有

效,没有发生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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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同意将该项议
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
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为保持审计业务的一致性、连续
性,保证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更好地安排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我们
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0 年度的审计机
构,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制定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津贴、
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津贴、薪酬方案是

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趋势及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综合考虑公司整体实际业绩
及岗位履职情况制定。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
利益。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后提出,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 2020 年度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津
贴、薪酬方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及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不影响募集
资金项目正常进展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使
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进行现金管理,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
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获取一定的投资回报。上述资金的使用未与募投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募投
项目的继续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将严格依据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对现金管理投资品种、日常跟
踪、监督与检查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能够有效防范并控制投资风险。

    (三)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3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
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8,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及不超
过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此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方可实施。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
司的实际需要,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
及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2020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
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合并提供担保额度预
计的事项,其中以自有资产提供的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
14.84%,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有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发
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向银行申请 2020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额度
预计的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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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建江                   赵建青                     范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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