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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16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雄塑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雄塑科技”)的独
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
了逐项对照,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我们对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
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要求;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
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
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发展潜力;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
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
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有其必要
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
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
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同意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
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
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采
取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
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
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
了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采取填
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此出具的《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
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
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是公司董事会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充分考虑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
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能较好地协调并兼顾对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与公司的
可持续性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并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建江                   赵建青                      范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