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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29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雄
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作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被聘任人员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不存在《公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被聘任人员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资格与能力,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此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王兵先生、赵刚先生、陈建宏先生
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
满之日止。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独立
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结合对
公司的调研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公司现阶段经营管理
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合法、有效,没有发生违反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对此无异议。
       三、关于公司《2017 年 1 月-2020 年 9 月非经常性损益表及附注》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 1 月-2020 年 9 月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在 2017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9 月 30 日期间的非经常性损
益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我们对此无异
议。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此出
具的《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
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建江                    赵建青                     范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