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塑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4-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塑科技”、“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雄塑科
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因 2020 年雄塑科技聘请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雄塑科技的
持续督导工作。中信证券作为雄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
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
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截至目前,中信证券对雄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
导期已满,保荐机构现将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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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内容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 王国威、张锦胜
联系电话 020-3225810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599
注册资本 30,400 万元
注册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敦根路段雄塑工业园
办公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敦根路段雄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黄淦雄
董事会秘书 杨燕芳
联系电话 0757-8186806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1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 2016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雄塑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65 号)核准,广
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雄塑科技”)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6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
股发行价格 7.0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3,504.00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
费用总额共计人民币 5,986.8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517.20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C10010 号)审验。
五、保荐工作概述
2020 年,雄塑科技聘请中信证券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
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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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此,原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
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
接。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
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并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沟通,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
及财务状况;
5、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
6、督导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
使用、投资项目实施等事项;
7、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注函的情况;
8、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9、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10、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1、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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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
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雄塑科技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
够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
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保荐机构认为,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
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
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雄塑科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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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国威 张锦胜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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