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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塑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6-01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6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
东雄塑科 技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向 特定对 象发行股 票注册 的批复 》(证 监许可
【2021】177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截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已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4,131,567 股,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9.2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0,716,994.75 元,扣除发
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351,671.4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1,365,232.2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C10333 号)
审验。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
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确定了募
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
南雄塑”)在中国农业银行易门县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使用和
管理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云南雄塑与
中国农业银行易门县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

                                     1
     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储存情况(截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如下:
                                                      募集资金专    账户余额
 甲方一        甲方二       乙方      丙方                                     募集资金用途
                                                      用账户账号    (万元)
                         中国农                                                云南年产 7 万吨
广东雄塑科    云南雄塑
                         业银行    中信证券股份       24059201040              PVC/PPR/PE 高
技集团股份    科技发展                                                 0
                         易门县      有限公司           016796                 性能高分子环保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支行                                               复合材料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子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子
     公司对应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及子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三)公司及子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国威、张锦胜可以随
     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及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将纸质版对账单提供给
     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子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
     内及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
             (六)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子公司有权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2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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