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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16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作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详细审阅本次《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相关资料,
了解、审查拟聘任人员的个人相关信息,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
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
序合法有效;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
学历、职业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
意,被提名人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与相
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黎丹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章明秋                   范   荣                    沙    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