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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荣达: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2018-03-23  

						                                    关于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及授予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三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层 邮政编码:518048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3243108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及授予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18]第 008 号



致: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飞荣达”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
与飞荣达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项目,并
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现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
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
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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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目录 .............................................................................................................................. II

第一节 释义 ................................................................................................................. 1

第二节 律师声明 ......................................................................................................... 2

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 3

   1. 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宜的批准和授权 ....................................................... 3
   2.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 ....................................................................................... 4
   3.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 5
   4.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 5
   5. 结论性意见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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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释义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简称/指代             全称/释义
公司、飞荣达     指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
                 指   飞荣达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指
案)》                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法律意见书       指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         指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指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台湾地区、
元               指
                      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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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律师声明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提供本法律
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
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
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信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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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1.   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宜的批准和授权

1.1. 2018 年 2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本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议案;

1.2. 2018 年 2 月 9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3. 2018 年 2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深圳市飞荣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本股
     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1.4. 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
     为自 2018 年 2 月 10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3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没有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披露了《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
     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
     效;

1.5. 2018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
     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投票权,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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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本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1.6.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
     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7.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的议案。
     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宜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及
授予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

2.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
     (草案)》中确定的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合计 0.2 万股,根据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
     激励对象人数由 73 名调整为 71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180.30 万
     股调整为 180.10 万股,预留 29.70 万股不变;

2.2. 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8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
     司对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

2.3.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并就前述调整事项
     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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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
     符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对象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本股权激励计
     划的调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
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3.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3.1. 2018 年 3 月 19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
     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3.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8 年 3
     月 22 日为授予日;

3.3.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3.3.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3.3.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3.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3.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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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本
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如下:

4.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4.1.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1.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1.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1.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4.1.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4.2.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2.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2.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2.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2.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4.2.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5.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5.1. 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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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本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5.3. 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5.4.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5.5. 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等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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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麻云燕




                                                            董 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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