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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荣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23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由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完成后,激励对象人数由73人调整为71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0.30万股调整为180.10万股。
    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本股权激励
计划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18年3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禁止获授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3月22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1名激励对象授予180.1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赵 亮                        赖向东                 张建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