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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荣达: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8年4月)2018-04-25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
范汇率风险,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是指交易双方签订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事
先约定外汇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
割的外汇交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利率掉期
的外汇交易等业务。
    第三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未经公司同意,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
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
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套期保值合
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
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金融机
构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按照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计划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职责范围

    第十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交
易,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在批
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0%
(不含)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出此范围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经审批的额度范围内具体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定期报董事
会备案。
    第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公司运营部门(包括销售、采购)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
币收付款预测,并将预测结果定期报财务部。
    (二)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计划编制、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三)公司审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计监督。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业务情况,结合外汇汇率的走势等因素进行外汇
套期保值的可行性论证,制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计划,并根据交易金额权限提交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二)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内,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制订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交易方案,并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提交分管副总裁、
总裁批准。
       (三)公司财务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外汇套期保值申
请。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提供远期结售汇价格,与公司授权的交易人
员确认交易,金融机构和公司签署远期外汇合约。
       (五)财务部对外汇套期保值建立台账,对每笔外汇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
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并根据管理要
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第五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产品的风险敞口变化
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风险。
       第十五条 若发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财务部应立即向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紧急应对方案,并向总裁和董事长报
告。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妥善保管外汇套期保值的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至少15
年。
       第十七条 审计部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远期外汇业务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做到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
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