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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荣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5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7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
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在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方面运作规范,杜绝了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情况的发生,未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风
险。

     二、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2017年度经营状况、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
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匹配,与公司发展规划相
符,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
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按照公司内部控
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在对子公司的管理、资本性支出等重大方面进行有效的
控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2017年度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询问
公司相关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7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续聘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查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和历年工作
情况并发表独立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
资格,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
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意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依据充
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资产后,能真实、公允
的反应公司资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使公司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
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一致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
产事项。
    八、关于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9亿人民币,
有利于公司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况,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已经制定
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
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同意公司
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十、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是根
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
态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实施进展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




     赵   亮                    赖向东                       张建军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