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175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8]第 111 号 致: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在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刊登了《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 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018 年 5 月 15 日下午 2: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光明新区光明高新区南光高速东侧、环玉路南侧飞荣 达大厦 1 号楼 8F 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8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 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69,000,0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793%。其中参与表 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6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2,566,18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0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共十项,具体为《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 及摘要》、《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的议案》、《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订章程并办理工商 登记变更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 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1、《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1,566,183 股;同意 71,565,183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66,183 股;同意 2,565,183 股,占出席会议持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0%。 2、《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1,566,183 股;同意 71,565,183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66,183 股;同意 2,565,183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0%。 3、《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1,566,183 股;同意 71,565,183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66,183 股;同意 2,565,183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0%。 4、《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1,566,183 股;同意 71,565,183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66,183 股;同意 2,565,183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0%。 5、《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1,566,183 股;同意 71,566,183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66,183 股;同意 2,566,183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6、《关于续聘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1,566,183 股;同意 71,565,183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66,183 股;同意 2,565,183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0%。 7、《关于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1,566,183 股;同意 71,565,183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66,183 股;同意 2,565,183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0%。 8、《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1,566,183 股;同意 71,565,183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66,183 股;同意 2,565,183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0%。 9、《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1,566,183 股;同意 71,565,183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66,183 股;同意 2,565,183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0%。 10、《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订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1,566,183 股;同意 71,565,183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566,183 股;同意 2,565,183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8]第 111 号) (本页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炯 董楚 余展豪 2018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