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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荣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13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定以资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派1.00元。上述权益分派已于2018年5月30日
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数量由29.7万股调整至59.4万股。
    公司本次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鉴于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进行上述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2018年7月13日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
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
    2、公司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授出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授予条件成就。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
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18年7月
1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59.4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
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相
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回购数量及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调整。




独立董事:




    赵 亮                      赖向东                    张建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