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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荣达: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8-30  

						证券代码:300602          证券简称:飞荣达         公告编号:2018-081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已于2018年8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披露。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8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29日下
午15:00至2018年8月30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光明新区光明高新区南光高速东侧、
环玉路南侧飞荣达大厦1号楼8F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杜劲松先生(董事长马飞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经本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杜劲松先生为本次股东会议的主持人);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总股本204,196,00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公司股份119,864,4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700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
115,62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625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
次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
4,238,3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756%。
    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
4,238,4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757%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9,864,4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
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总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票4,238,411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9,864,4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
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总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票4,238,411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晓华、余展豪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