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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荣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7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8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
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在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方面运作规范,杜绝了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情况的发生,未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风
险。

     二、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2018年度经营状况、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
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匹配,与公司发展规划相
符,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
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按照公司内部控
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在对子公司的管理、资本性支出等重大方面进行有效的
控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经认真审阅,我
们认为《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询问
公司相关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8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续聘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查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和历年工作
情况并发表独立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
资格,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
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意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含原来额度的续期),本次涉及的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事
项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有效,授信期限内
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
此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可以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有
利于公司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马飞先生属于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
易,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因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为更好的
支持公司业务拓展,确保满足公司经营需求,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人民币5
亿元授信额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飞先生为便利公司资金融通,支持
公司发展,向银行申请授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
不需要任何反担保,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解决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可以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交易遵循了客观、
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事项。

    八、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
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
    九、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杨杏美和李凌虹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作为激励
对象的资格和条件,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
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000股,回购价格为12.16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关于现金增资并收购昆山品岱电子有限公司55%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我们认为,公司以现金增资并收购的方式收购昆山品岱
电子有限公司55%股权,是公司经过审慎考虑做出的决定,有利于公司的业务拓
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本次交易定价是基于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平、公
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能够促进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次交易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现金增资并收购昆山品岱电子有限公司
55%股权的议案》。

    十一、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会计准则规定,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的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赵   亮   赖向东                     张建军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