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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荣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2-27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飞荣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2018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表
现出较高的职业水准,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
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我们认为公司因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为更
好的支持公司业务拓展,确保满足公司经营需求,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人
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飞先生为此次授信事项
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一事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所带来的资金需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我们同意将《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




    赵   亮                   赖向东                     张建军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