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荣达: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2-27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等议案。由于公司将对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 20,419.60 万股变更为 20,417.80
万股。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修改决定,为进一
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修改决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419.6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417.80 万元。
万元。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20,419.60 万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20,417.80 万股,全部
第十九条
股,全部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权激励;
第二十三 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二)要约方式;
第二十四
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条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一)项至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一)项至第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0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依照 0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第二十五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条 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 0 第(三)项规定收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给职工。
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第四十条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公司股份;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错误!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未找到引用源。规定的担保事项;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错误!未找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引用源。规定的担保事项;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四)审议证券投资总额占最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 30%的事项;
过 3,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 (十五)审议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用途事项; 的对外投资;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项;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他事项。
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本;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四)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和清算;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七十九 (三)本章程的修改; 份;
条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他事项。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大会报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式的方案;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一百一十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条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关联交易等事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九)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一千 (十)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万人民币的投资。 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一千万人民币的投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资;
设置;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度;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