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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荣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7-23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临时)会议相关议案进行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有
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
性。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3、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作出了风险提示,拟定了拟采
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
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
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赵   亮                   赖向东                     张建军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