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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荣达: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5-08  

						证券代码:300602                 证券简称:飞荣达              公告编号:2020-050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6号)核准,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飞荣达”)非公开发行股票16,662,699股,每股发行价格42.01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699,999,984.99 元 , 扣 除 各 项 不 含 税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3,420,554.1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6,579,430.84元。其中新增注册资
本人民币16,662,699.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669,916,731.84元,变更后的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322,904,349.00元。

    截至2020年4月17日止,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
已将本次发行认购对象认缴股款人民币699,999,984.99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合
计人民币11,499,999.77元后的剩余款项688,499,985.22元汇入公司的募集资金指
定专用账户中。
    2020年4月20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
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13750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资报
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662,699股,每股发行价格
42.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99,999,984.99元,扣除各项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3,420,554.1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6,579,430.84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经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确定募集资金账户并授权董事长签
    署监管协议的议案》。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长城证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
    行管理;公司及飞荣达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飞荣达”)与长城证
    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5G
    通信器件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账号开                                                         专户金额
                  开户银行(乙方)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户名                                                           (人民币元)

深圳市飞荣达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15000103161002          188,499,985.2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深大支行

飞荣达科技(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5G通信器件产业化
                                        32050162070000000343        500,000,000.00
  苏)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项目

                            合计                                    688,499,985.22               --

        注:上述金额为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0年5月8日的账户余额。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保荐机构长城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1500010316100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按相关约定进行使用。
         2、专户的预留银行印鉴为甲方企业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私章
    (如为授权,需提供法人授权书)。若需变更专户预留印鉴,应提前十(10)个工作
    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经过甲丙双方书面同意后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
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白毅敏、林颖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通过网银或柜台转账方式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甲方提
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以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
日起失效。
    10、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
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5G通信器件产业化项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与江苏飞荣达(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
“甲方二”合称“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保荐机构长城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1、甲方二作为甲方一的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3205016207000000034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5G通信器件产业化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
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白毅敏、林颖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通过网银或柜台转账方式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甲方提
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以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
日起失效。
   10、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
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