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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荣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年4月)2021-04-27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〇二一年四月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内部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 3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保密管理 .............................................................. 6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8

第五章     附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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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
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
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并行使相应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
令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



                   第二章 内部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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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刊物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的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清
算程序;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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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增资或其他再融资的计划;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八)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或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二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收购、重组的有关方案;

     (二十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认定的
     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
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
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
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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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
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保密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
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本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名称/姓名、国籍、证件类型、企业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工作单位/职务、与公司关系、知情的内幕信息、知情的途径/方式以
及知情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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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
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等。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
十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
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属于应向
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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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
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公司制
度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
罚。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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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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