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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荣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29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具体如下:
    一、关于因权益分派实施调整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业绩达到《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解锁条件;4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不存在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4名激励对象在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届满后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
应解除限售手续。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飞荣达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为员工购房提供财务资
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员工购房提供财务资助能够更好吸引优秀人才,
有利于稳定公司的人才队伍,提升公司人才团队的凝聚力,且相关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不超过500万元为借款额度,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购房
提供借款。

    四、关于与广东博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签署补充协议变更业绩补偿方式是根据目前客观情况作出的,从长
远看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形。我们对该事项无异议,并同意将
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并拟投资建设飞荣
达通信集成大湾区生产基地
    公司本次投资建设“飞荣达通信集成大湾区生产基地”,致力于打造国内领
先的液冷板,特种散热器等散热产品及通信系统集成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一
体化服务平台,更好的适应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
力和盈利能力。从长远看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和法规。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   亮                   赖向东                       张建军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