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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荣达: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飞荣达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为员工购房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2021-06-2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飞荣达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为员工购房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深
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荣达”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飞荣达全资子公司飞荣
达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飞荣达”)为员工购房提供财务资助
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借款原因和目的:全资子公司江苏飞荣达目前处于发展关键时期,为吸引和
留住关键岗位的核心人才,,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保持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为
员工提供购买首套房产的经济支持,切实减轻公司员工购房的经济压力,促进公
司建立和完善良好的激励和福利制度体系,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

    借款对象: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自愿
调动至常州金坛华罗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荣达产业园工作的员工。

    申请条件:首次购置房产(不含自建房)、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近一年内
无处分通报记录。

    借款用途:用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在常州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

    借款额度:人民币 500 万元(单人不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

    借款期限及资金利息:根据江苏飞荣达与员工签署的《员工借款协议》(以
下简称“借款协议”)确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自财务支付款项之日起
算,在此期限内,员工的购房借款免息。

    还款计划:根据与员工签署的《借款协议》约定还款。
    审批程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及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财
务资助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
自愿调动至常州金坛华罗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荣达产业园工作的员工,满足
首次购置房产(不含自建房)、属于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及处罚记
录等基本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除外。

    三、风险防范措施

    江苏飞荣达将与员工(以下简称“申请人”)就借款事宜签署《员工借款协
议》,明确还款计划并对各种违约情形做出明确的规定。申请人如有逾期还款或
违约情形,公司有权提前追回剩余全部借款并以全部借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追溯收取借款利息,同时公司将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力;申请人如在常州飞荣
达产业园服务期不满 3 年(包含辞职、自离、合同到期不续签或被公司或子公司
依法辞退)或虽满 3 年,但申请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公司规
章制度、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而导致公司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的,公司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以全部借款为
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借款利息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公司有权以应
付员工工资、奖金或其他应付款等一切应得利益中优先抵扣偿还贷款、利息、赔
偿金、违约金等,剩余未还清的贷款,申请人须于离职前全部还清。

    四、审批程序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认为:江苏飞荣达目前属于建设发展时期,此次借款为吸引和留住公
司及子公司的优秀人才,从而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保持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可
以帮助有购房需求的员工减轻购房负担。此次借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下属全资
子公司江苏飞荣达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借
款。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员工购房提供财务资助能够更好吸引优秀人才,有利
于稳定公司的人才队伍,提升公司人才团队的凝聚力,且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同意下属全资子公司江苏飞荣达以不超过 500 万元为借款额度,为符合申请
条件的员工购房提供借款。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为员工
提供购买首套房产的经济支持,能够更好留住优秀人才,能够更好吸引优秀人才,
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因此,同意下属全资子公司江苏飞荣达为符合条件的员工
购房提供合计以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购房借款额。

       五、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人民币 0 元(不
含本次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提供购房借款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涉
及募集资金,提供购房借款的对象均为公司的核心员工,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利用部分
闲置资金为员工购房提供经济支持,可以缓解员工购房的经济压力,也有利于公
司留住关键岗位的核心人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为员工购房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全资子公司飞荣达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为员工购房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白毅敏                      林   颖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