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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荣达:飞荣达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21-11-1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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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 289 号

致: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2021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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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通知,在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光明新区光明高新区南光高速东侧、环玉
路南侧飞荣达大厦 1 号楼 8F 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1 年 11 月 15 日 09:15-15:00 期间中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240,611,11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176%。其中参与表
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62,800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4%。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和互联 网投 票系统 进行有 效表决 的股东 共 3 名 ,代表 贵公 司股份
1,267,92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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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1,879,04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7.768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3,330,72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78%。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共 7 项。本次股东大
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该等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马飞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41,879,041 股;同意 241,879,0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30,728 股;同意 3,330,72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马飞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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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选举马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41,879,041 股;同意 241,879,0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30,728 股;同意 3,330,72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马军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邱焕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41,879,041 股;同意 241,879,0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30,728 股;同意 3,330,72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邱焕文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王燕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41,879,041 股;同意 241,879,0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30,728 股;同意 3,330,72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王燕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吴学斌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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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41,879,041 股;同意 241,879,0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30,728 股;同意 3,330,72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吴学斌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黄洪俊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41,879,041 股;同意 241,879,0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30,728 股;同意 3,330,72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黄洪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郑馥丽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41,879,041 股;同意 241,879,0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30,728 股;同意 3,330,72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郑馥丽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胡婷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41,879,041 股;同意 241,879,0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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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30,728 股;同意 3,330,72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胡婷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项盼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41,879,041 股;同意 241,879,0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30,728 股;同意 3,330,72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项盼女士当选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 审议《关于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30,728 股;同意 3,330,7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0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30,728 股;同意 3,330,72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马飞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5. 审议《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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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41,879,041 股;同意 241,879,0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000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0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30,728 股;同意 3,330,72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6. 审议《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41,879,041 股;同意 241,879,0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0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30,728 股;同意 3,330,72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7. 《关于续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41,879,041 股;同意 241,879,0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0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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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30,728 股;同意 3,330,72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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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1]第 289 号)的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林晓春                            签字律师:    董     楚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郭 琼




                                                   ___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