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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荣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26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
定的禁止获授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0名激
励对象授予77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学斌                    郑馥丽                    黄洪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