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飞荣达: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2021-12-01  

                                                        关于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4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3243108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专字(2021)第 022 号


致: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飞荣达”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签署的《宁德时代-飞荣达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信达律师对《合作协议》交易对手方宁德时代的主体资
格进行了网络核查,查阅了公司与交易对手宁德时代签署的《合作协议》,并取
得了公司的书面确认 。
                                             2
                                                                       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就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交易对手是否具备签署及履
行合同的相关资质、签署《合作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的出具不代表信达律师对相关方完全履行该《合作协议》进行确认和
担保。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作为本次签署上述《合作协议》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
未经信达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经审阅《合作协议》,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巨潮资讯网,与公
司签署《合作协议》的交易对手方为宁德时代。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宁德时
代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周佳

成立日期         2011 年 12 月 16 日

注册资本         232900.7802 万元人民币

                 锂离子电池、锂聚合物电池、燃料电池、动力电池、超大容量储能电池、
                 超级电容器、电池管理系统及可充电电池包、风光电储能系统、相关设备
经营范围         仪器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对新能源行业的投资;锂电池及相
                 关产品的技术服务、测试服务以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永续经营

状态             开业(存续)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宁德时代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作为《合作协议》的签署主体真实存在。

                                          3
                                                               法律意见书

二、交易对手方签署《合作协议》的主体资格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巨潮资讯网,信达律师认为,宁德时代
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签署《合作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三、《合作协议》签署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经飞荣达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飞荣达与宁德时代
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签署了《合作协议》。前述合作协议约定,未来五年,在
飞荣达产品的质量、交付、价格等满足宁德时代需求的前提下,宁德时代将根据
自身需求预计向飞荣达采购金额约为 36 亿元,实际采购金额以宁德时代实际下
达的订单为准。飞荣达须根据宁德时代采购需求购买相应设备扩充产能,保证按
期交付质量合格的产品。一旦出现断供现象,宁德时代有权取消订单,要求协议
作废。

    信达律师认为,《合作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
性规定的情形。鉴于《合作协议》约定实际采购金额以宁德时代实际下达的订单
为准;宁德时代下达订单的前提为飞荣达产品的质量、交付、价格等能满足宁德
时代需求;如飞荣达未能按时、按要求供货或提供服务,宁德时代有权取消订单,
要求协议作废,《合作协议》的履行存在不确定性。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宁德时代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签署《合作协议》的主体资格;经飞荣达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飞荣达已与宁德时代签署《合作协议》。前述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真
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4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
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晓春                                    麻云燕




                                                        董 楚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