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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荣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25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
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我们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
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
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切实可行。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
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方案。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的预案。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编制的《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
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编制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
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股东
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
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
证报告》。
       七、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
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编制了《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
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作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对该填补措施所做出的相关承
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
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吴学斌                    郑馥丽                       黄洪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