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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荣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1-25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
进行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
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实际情况,具
有可行性。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
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作出了风险提示,拟定了
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
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
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吴学斌                     郑馥丽                    黄洪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