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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荣达: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2022-03-3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二〇二二年三月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
接受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飞荣
达”)的委托,就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出具本发行保
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其指定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
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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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发行人、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市公司、飞荣达、飞荣达股    指
                                 板上市,股票代码为 300602
份
保荐机构、保荐人、长城证
                            指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本次向特定   指 飞荣达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对象发行股票

定价基准日                  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投项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所投向的南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补
                            指
目                               充流动资金项目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 马飞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最近三年及一期、报告期      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9 月
投行质控部                  指 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质量控制部
发行人律师、信达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5G                          指 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技术

电磁屏蔽                    指 利用具有导电性的材料对电磁波产生衰减或反射的作用

导热                        指 将热量从高温区传到低温区的过程


       本保荐书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
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保荐书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
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则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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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 2

释义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保荐机构名称、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5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6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说明............................................................... 14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6

      一、保荐机构承诺............................................................................................... 16

      二、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8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18

      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履行决策程序的核查........................................... 18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19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24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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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机构名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名称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负责推荐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及执业情况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本次发行项目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林
颖和高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林颖,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林颖先生曾参与天
康生物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天康控股项目、金科股份、搜于特、飞荣达、中信建投
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民德电子 IPO 项目、聚赛龙 IPO 项目、天康生物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民德电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能科股份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项目、能科股份公开增发等。林颖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高俊,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具备注册会计师资
格。高俊先生曾先后负责或参与了博雅生物 IPO 项目、聚赛龙 IPO 项目、博雅
生物非公开发行项目、能科股份公开增发项目、拓邦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国发
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全通教育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天康生物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等。高俊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员

    陈永辉,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项目经理。陈永辉先生曾参与广州市聚赛
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深圳市民德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陈永辉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
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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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项目组其他成员

   其他参与飞荣达本次发行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包括:白毅敏、吴鸣霄、彭
思铖、陈玲、陈诗瑶。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SHENZHEN FRD SCIENCE & TECHONOLOGY CO., LTD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               飞荣达
证券代码:             300602
                       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南光高速东侧、环玉路南侧飞荣
注册地址:
                       达大厦 1 栋、2 栋、3 栋
                       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南光高速东侧、环玉路南侧飞荣
办公地址:
                       达大厦 1 栋、2 栋、3 栋
法定代表人:           马飞
注册资本:             50,794.1948 万元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4403002794071819
                       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
                       商品);进出口业务(按深贸进准字第[2001]1868 号文规定办理)。
                       许可经营项目是:研发、生产和销售移动通信、网络通信、路由交
                       换、存储及服务器、电力电子器件等相关共性技术及产品;研发、
                       生产、销售电磁屏蔽材料及其器件、吸波材料及其器件、导热材料
经营范围:
                       及其器件、绝缘材料及其器件、高性能复合材料、电子辅料;研发、
                       生产、销售塑胶产品及组件、金属冲压产品及组件、合金铸造产品
                       及组件;普通货运;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
                       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网址:             http://www.frd.cn/


    (二)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发行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三)本次发行方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和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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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为: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获得
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
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含)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
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
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批复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
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
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4、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不低于发行底价,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
之八十。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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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
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现金分
红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在此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作出同意注册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按本预案出具之日的总股本计算即不
超过 152,382,584 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
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Q1=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n 为每股的送红股、转增股
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送股、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1 为调整后的本次
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

    6、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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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
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8、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9、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00 万元(含本
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序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
 号                                                             元)
  1     南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105,117.46              80,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0,000.00              20,000.00
                 合计                        125,117.46             100,000.00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
的程序予以置换。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调整并最
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
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十二个月。如果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则本次
发行的决议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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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最新股权结构和前十名股东

   1、公司股本结构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股本为 506,361,948 股,具体结构如下:

                     类别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95,174,214           38.54%
1、国家持股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3、其他内资持股                                             195,174,214           38.54%
4、外资持股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11,187,734           61.46%
1、人民币普通股                                             311,187,734           61.46%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合计                                                        506,361,948          100.00%

   2、公司前十大股东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东性质
                                          (股)
  1                  马飞                  238,548,313        47.11%        境内自然人
  2                  黄峥                   47,894,729         9.46%        境内自然人
  3                  马军                   14,300,431         2.82%        境内自然人
           常州飞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4                                         14,122,488         2.79%       境内一般法人
                 (有限合伙)
  5                 杨燕灵                  11,393,345         2.25%        境内自然人
  6                 孙慧明                  10,815,543         2.14%        境内自然人
          深圳市远致瑞信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深圳市远致瑞信混
  7                                             9,560,871      1.89%          其他
          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北信瑞丰资管-非凡资产管理
  8       翠竹 13W 理财产品周四公享             5,602,827      1.11%          其他
          01 款-上海北信民生凤凰 16



                                       3-1-10
                                                                                  发行保荐书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9     深圳安鹏资本创新有限公司              3,735,218        0.74%         国有法人
   10              张晓冰                       2,999,900        0.59%      境内自然人
                 合计                      358,973,665          70.90%            -
    注:2021 年 11 月,公司实施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共计 158.00 万股,该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1 月 7 日上市。登记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50,794.19 万股,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飞的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变更为
46.96%。

    3、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马飞先生。截至报告期末,马飞先生直接持
有发行人 23,854.83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7.11%。飞驰投资持有公司
1,412.2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79%,马飞先生持有飞驰投资 33.00%
的合伙份额。此外,由于 2021 年 12 月进行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公司股本
由 50,636.19 万股增至 50,794.19 万股,马飞先生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 47.11%减
少至 46.96%。飞驰投资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 2.79%减少至 2.78%。马飞先生
基本情况如下:

    马飞,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龙珠大道,身份证号码为 44162119680208****。

    马飞先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
件,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五)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首发前期末净资产额(2016-12-31)                           48,925.74 万元
                                                                                  筹资总额
                                                 发行时间           发行类别
                                                                                  (万元)
                                            2016 年 12 月             IPO         37,050.00
              历次筹资情况
                                                2021 年 4 月       非公开发行     70,000.00

                                                            合计                 107,050.00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                                            9,654.27 万元




                                       3-1-11
                                                                                  发行保荐书


 本次发行前经审计的最近一年末归属于上市
                                                             242,571.68 万元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额(2020-12-31)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252,902.01 万元
 的净资产额(2021-09-30)


    (六)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发行人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财务报告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2020 年度财务报告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均
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1 年 1-9 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非经
特别说明,均引自上述报告。

   1、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09-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资产总计             508,564.48         468,863.54       364,413.03       187,339.48
        负债总计             236,033.09         200,188.93       184,870.16        71,381.7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52,902.01         242,571.68       152,921.34       114,757.85
     所有者权益合计          272,531.39         268,674.60       179,542.87       115,957.73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201,422.59       292,933.86      261,527.08      132,576.28

          营业利润                10,346.12         22,227.27      39,574.40       19,158.85

          利润总额                10,444.18         22,469.59      41,054.59       18,934.14

           净利润                  9,959.78         20,714.36      35,259.30       16,602.6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261.95         20,889.15      35,075.64       16,245.90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674.54       37,054.30       31,679.57      6,096.18



                                       3-1-12
                                                                                     发行保荐书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3,418.50      -55,269.22      -79,321.09      -26.429.6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543.58      87,963.76        30,941.00        3,349.05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129.98     -707.39          -117.79         -104.83
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0,419.48      69,041.45       -16,818.31      -17,089.23

   2、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328.40         365.59        1,177.15         -189.51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
  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
                                        8,989.52       9,927.01        7,436.71        1,820.04
  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
        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
  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
  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
  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8,135.60                -                -                -
  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
  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
                                                 -              -         48.36                   -
              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
                                            182.69       242.31          281.66           -34.92
          收入和支出
       减:所得税影响额                 3,241.58       2,053.81        1,942.46          344.36
     减:少数股东损益影额                   243.40     1,095.85          173.01            -8.0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
                                      13,494.44        7,385.25        6,828.40        1,259.30
            性损益

   3、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表

   (1)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21.09.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流动比率                        1.43              1.66              1.46              2.59
       速动比率                        1.00              1.32              1.14              2.1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0.87%            26.05%            45.47%            41.68%
  资产负债率(合并)                46.41%            42.70%            50.73%            38.10%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26              2.90              3.06              2.81


                                      3-1-13
                                                                                发行保荐书


    存货周转率(次)                   2.50               4.33           5.31           5.50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26,090.73          37,807.28      50,455.77      21,577.20
   利息保障倍数(倍)                  5.98             12.92          40.41                 -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每股收益》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2 号)的规定,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净资产
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8           0.42        0.72         0.34
 扣除非
 经常性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8           0.42        0.72         0.34
 损益前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71%           10.26%      26.27%       15.4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2           0.27        0.58         0.31
 扣除非
 经常性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2           0.27        0.58         0.31
 损益后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31%            6.55%      21.15%       14.23%
    注:报告期内,2018 年和 2019 年公司均进行了转增股本,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相关规定,存在公
积金转增股本,影响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数量,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
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比较期间的每股收益,因此需要重新计算 2018 年和 2019 年的
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3-1-14
                                                              发行保荐书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保荐代表人、项目承做部门在复核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后,将申请文件提交长城证
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股权业务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投行质控部”)进行前置审
核并申请工作底稿审阅、验收。投行股权业务质控部对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对项
目的工作底稿进行审阅、验收后,出具质量控制报告。项目组将申请文件等相关
文件提交长城证券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投行股权业务质控部将质量
控制报告等相关文件提交内核部,内核部进行审核后,启动问核及内核程序,于
2022 年 3 月 12 日召开了问核会议。

    本保荐机构保荐承销及并购重组内核委员会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召开内核
会议,对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进
行审核。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七人,实际参加人数为七人,分别为
张丽丽、王嘉、刘鸿雁、钱伟、张涛、董莹颖、汤涓,达到规定人数。在内核会
议上,保荐承销及并购重组内核委员对项目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与保荐代表人、项
目组成员进行了充分交流及讨论。

    经审核,本保荐机构保荐承销及并购重组内核委员会认为:深圳市飞荣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并在其发行申请材料中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全体参会保荐承销及并购重组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通过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本保荐机
构同意推荐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申
请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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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承诺

    长城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
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 33 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
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采取
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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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长城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
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中聘请第
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发行人聘请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
商。

    2、发行人聘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发行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已与上述中
介机构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上述中介机构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7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20 年修订)
等规定对本次发行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本次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机构或个人行为。

(二)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机构长城证券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
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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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依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并履行了相关决议程序,制定了确实可
行的发行方案;

    (二)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主营业务突出,在同行业中具
有较好的品牌优势和规模优势;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增强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力,增强抗风险能力,同时可进一步提升发行人资金实力,
改善发行人财务状况。

    因此,长城证券同意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
机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 万元(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不
超过 152,382,584 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履行决策程序的核查


    (一)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

    2022 年 1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与会
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
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飞荣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深
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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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15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季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与董事
会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飞荣达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作
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
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

    2022 年 2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
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监管问答》对发行人是
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每股面值 1 元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同
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
七条的规定。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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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
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
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
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
和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
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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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并查阅发行人相关公告、审计报告、
年度报告等文件,通过监管部门网站进行信息检索,经核查,保荐机构确认发行
人不存在上述情形。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00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南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
金。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南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和补充流动资金,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飞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项的规定。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含)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
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
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
规定。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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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
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批复后,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
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之
规定。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
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
定。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马飞先生持有公司 46.96%股份,黄峥女士持有公司 9.43%
股份,马飞先生与黄峥女士为配偶关系;马军先生持有公司 2.86%股份,马军先
生与马飞先生系兄弟关系;飞驰投资持有公司 2.78%股份,马飞先生和马军先生
分别持有飞驰投资 33.00%和 2.00%的股权。马飞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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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不超过 15,238.2584 万股(含本数),按此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完
成后马飞先生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公司 47.72%的股份,马飞先生仍为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
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 100,000 万元,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金额为 20,000 万元,未用于偿还债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和偿还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符合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的不超过 152,382,584 股(含本
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符合相关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前次募集资金到
位日为 2020 年 4 月 17 日,本次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董事会决议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超过 18 个月,符合相关规定;

    4、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相关
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的要求,发行人已召开董事会第五届第四次(临时)会议以及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马飞先生分别出具了相应的承诺。


                                   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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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
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等,认为:发行人对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
影响估计合理谨慎,并制定了合理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发行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也对保证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做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风险

    1、募投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的风险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较大,且主要为资本性支出,项目建成
后将产生较高金额的固定资产,并产生较高的折旧摊销费用。尽管根据项目效益
规划,公司募投项目新增收入及利润总额足以抵消募投项目新增的折旧摊销费用,
但由于募投项目从开始建设到产能爬坡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且如果未来市场环
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项目经营管理不善,将可能使得募投项目产生的收入及
利润水平不及预期,从而存在因折旧摊销费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不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公司根据整体发展战略的部署,紧密围绕着新能源及储能业务,经过了细致、
深入、全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最终确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后,
将对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但是,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期间宏观政策环境的变动、行业竞争情况、供求关系的变
化、技术水平发生重大更替、市场容量发生不利变化等因素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产生较大影响,导致项目实施进度、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客
户需求情况等发生变化,从而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益的实现带来影
响。另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募集资金未能按时到位、实施过程中发生
延迟实施等不确定性事项,也会对募资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益带来较大影响。




                                 3-1-24
                                                             发行保荐书


   3、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主要用于新能源汽车、储能及光伏逆变器等市场
的产品的生产能力将进一步扩大,产品覆盖范围及覆盖率将进一步提升,对公司
业务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及可行
性论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如果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市场开拓不力或
市场需求饱和、市场竞争加剧,将可能导致公司新增产能不能完全消化。因此,
本次募投项目存在产能消化的风险。

    (二)与发行人经营相关的风险

    1、国家政策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电磁屏蔽材料及器件、导热材料及器件、基站天线及相关器件
产品和防护功能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覆盖 5G 通信、消费电子等领
域,本次募投项目拟规划生产的零组件产品以下游新能源汽车、储能领域为目标
市场。上述行业及领域是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行业,近年来国家及各级政
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产业支持政策,有效推动了上述行业的快速发展,但若未来国
家对上述相关产业政策进行调整,进而导致对 5G 通信器件、新能源汽车、储能
相关市场需求增速放缓或行业增长出现波动性,可能导致公司预期收入增长速度
放缓并造成一定的经营波动性,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及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风险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储能等相关产业技术发展不断进步,市场培育不
断成熟,行业发展景气度不断提升,新能源汽车导电、热管理、轻量化零部件、
储能系统零组件等上游零组件产品市场需求不断提升,行业吸引力不断增强。此
外,“双碳战略”正式成为我国重点发展战略,产业政策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
进一步推高了行业发展预期,导致市场竞争逐步加剧。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
境下,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性能,不断积
累技术和客户优势,则有可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丧失优势,从而对公司主营业
务的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原材料供应风险



                                   3-1-25
                                                              发行保荐书

    公司生产所使用到的原材料为的主要原材料为铜、铝等金属材料及硅胶、胶
带、泡棉、导电布、塑料等。受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市场供求紧张及新冠疫情等
众多因素的影响,自 2020 年四季度以来,部分原材料价格涨幅明显。针对该等
情况,公司已就原材料价格上涨情况与主要客户进行协商,对部分产品的销售价
格进行调整,并且与主要客户加强战略合作。同时,公司亦努力提升内部成本管
理,紧密关注市场变化,但仍不能完全排除相关风险,若未来原材料市场价格出
现持续大幅波动,可能进一步导致公司的生产成本上升,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下游市场变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电磁屏蔽材料及器件、导热材料及器件、基站天线及相
关器件产品和防护功能器件,广泛应用于网络与通信设备、电脑、手机终端、
汽车、家用电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以及储能系统相关组件等领域。受新冠
疫情、中美贸易冲突及芯片供应紧张情况影响,通信设备、手机终端、新能源
汽车及清洁能源存储等公司下游行业需求将可能出现增长不及预期、甚至减缓
或负增长的情况,从而导致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出现萎缩并导致经营业绩大幅
下降的风险。

    5、技术失密和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的零组件产品在生产中涉及多种精密加工工艺的复合
应用,属于知识密集型、经验密集型领域,对产品的开发、设计及生产技术及经
验积累具有较高要求,由于本项目主要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储能等领域,
上述领域中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下游客户对产品的
精度、性能、可靠性均具有较高要求。公司自设立以来,通过多年的经营积累,
在新材料开发应用、精密冲压、压铸、注射成型以及表面工艺处理等工艺领域积
累了较为丰富的核心技术成果及生产制造经验,这些专有技术及依赖于核心技术
人员。如果公司发生核心技术失密或核心技术人员大量流失的情况,可能会对公
司产品的开发、设计及生产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6、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并拥有一支专业、高

                                 3-1-26
                                                                   发行保荐书

效的经营管理团队。未来,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资产规模、
原材料采购、销售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生产及管理人员也将相应增加,公司面临
着继续提升管理效率的挑战,未来对公司的管理模式、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内
部控制等各方面均提出更高要求。若公司管理层不能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资源
整合、业务开拓、技术研发、人员调配、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进行合理的调整和
优化,则公司的经营管理将受到一定影响。

    7、产品质量风险

    如果未来公司在产品持续升级迭代、新产品开发过程中不能达到客户质量标
准,甚至出现重大的产品质量问题,将可能导致产品暂停供应、客户合作关系停
止、公司形象受损等多种不利情形,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8、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54,213.14 万元、116,595.17 万
元、85,126.58 万元和 92,820.35 万元,占当期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28.94%、和 32.00%、
18.16%和 18.25%占比较高,但账龄普遍较短,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账龄在 1 年
以内的应收账款的占比为 98.84%。

    虽然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客户均是与公司形成良好合作关系的企业,财务
状况良好且商业信用程度高,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但是若客户未来受到行业市
场环境变化、技术更新及国家宏观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经营情况或财务状况等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应收账款产生坏账的可能性将增加,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产生不利影响。

    9、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0.94%、29.75%、23.43%和 16.64%,
其中 2020 年和 2021 年 1-9 月有所下降,主要系近年来,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受大
宗商品价格波动、市场需求紧张及新冠疫情等因素的影响,市场价格有所上涨,
加之公司部分新建生产基地逐步投入使用,固定资产折旧有所增加,但距离全面
达产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尚未实现规模效应,也导致公司的毛利率有所下降,未
来若公司不能有效调整价格、扩大产能并实现规模效应,公司的毛利率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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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10、商誉减值的风险

    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形成较大商誉,若被并购公司在市场拓展、内部管理等方
面受不利因素影响,将会导致盈利不及预期,继而面临潜在的商誉减值风险,将
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对此,公司积极加强公司并购后资源整合
与文化融合,以形成协同效应,努力实现预期盈利目标,最大限度地降低商誉,
如果投资并购的子公司业绩未达预期,将可能形成商誉减值,从而影响公司当期
损益。公司通过跟踪关注并购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趋势,通过业务、管理等
方面的协同共进加强内部子公司管理,强化投后管理管控,整合资源积极发挥持
续竞争力,保障并购子公司稳健发展,将商誉对公司未来业绩影响程度及风险逐
步降低。公司将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提升经营业绩,降低商誉减值风险。

    11、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 2021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201,422.59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10.1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261.95 万元,
较上年同期下降 36.1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67.51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95.42%。此外,根据公司 2021 年度业绩预告,公
司 2021 年预计实现营业收入 30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有小幅增长;实现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200 万元至 4,00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700 万元至-11,800 万。

    公司最近一期业绩下滑,一方面主要系 2021 年以来,受全球新冠疫情反复、
国际物流供需紧张等因素的影响,铜、铝、塑胶等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持续上涨,
受此影响,公司部分产品成本上升,毛利率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受中美贸易冲
突及芯片供应紧缺等影响,公司手机及笔记本等终端业务有所下滑,2020 年和
2021 年 5G 通信的建设进度也未达预期;此外,公司江苏高导材料科技园区部分
建筑于 2021 年逐步建成,相关厂房及已到位设备的固定费用分摊增加较多,但
由于当期产出规模较低,规模效应尚未体现,也对公司当期的业绩造成了一定的
影响。针对该等情况,公司亦积极开拓新客户及下游市场,并在新能源汽车、储
能、光伏逆变器等领域取得了较好的进展,与宁德时代、阳光电源、古瑞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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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广汽集团、上汽集团等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在消费电子及
通信也取得了较好的进展,市场需求逐步回升,目前部分新客户订单生产与交付
顺利进行中,公司各项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布局均在顺利推进,但该等措施全面
转化为公司业绩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受此影响,公司 2021 年出现业绩下滑的情
况。

    但若未来公司出现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波动、下游市场需求大幅下降、
重要客户流失等不利因素,或者公司出现不能巩固市场竞争优势、有效开拓下游
市场、实现规模生产等情形,公司营业收入增长速度可能出现大幅下降,甚至出
现业绩持续下滑的情况。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大幅增强,净资产和股本规
模亦将随之扩大。随着本次向特定对象开发行募集资金的陆续使用,公司的净利
润将有所增厚,但募集资金使用引致的效益增长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短期内
公司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现有业务。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较大
增长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一定幅度下降
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2、股价波动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影响,并进而
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然而,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也受国家
宏观经济形势、重大产业政策、全球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
的心理预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由于以上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公司股票
可能会产生脱离其本身价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投资者对此应
有充分的认识。

       3、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方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
会议和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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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存
在不确定性。

    上述环节的顺利通过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前提条件,向特定对象发行方
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发行人主要从事电磁屏蔽材料及器件、导热材料及器件、基站天线及相关器
件产品和防护功能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相关领
域的整体解决方案。发行人自 1993 年成立以来,通过自身不懈的技术研发、严
格的品质把控和良好的客户服务,逐步获得了市场的广泛认可,不断发展壮大。
发行人秉承“客户至上、以人为本、创新进取、服务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坚持
“创新驱动、质量为先、绿色发展、结构优化、人才为本”的基本方针,持续加大
研发投入和引进优秀人才,追求精益求精,坚持可持续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产
品结构、助力客户创造价值,使高品质的产品广泛应用于手机终端、通讯设备、
新能源汽车、光伏逆变器、计算机、家用电器和其它领域。

    近年来,伴随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以及新能源产业在政策、市场方
面的成熟度不断提升,我国新能源动力电池产业、以电化学储能为代表的储能产
业以及光伏逆变器等产业进入应用加速普及的窗口期。发行人作为国内领先的电
磁屏蔽及热管理解决方案企业,必须充分把握新能源汽车、储能以及光伏逆变器
等领域的发展机遇,加大对上述领域的投入,进一步提升发行人整体实力,增强
竞争优势,为实现企业的永续经营巩实基础。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00 万元,在
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 “南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
目。其中,“南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拟在佛山市南海区建设新能源汽车及储能
系统零组件产业基地,项目建成后将面向新能源汽车、储能及光伏逆变器等市场,
计划生产连接片、液冷板、电池复合材料上盖、储能组件、储能机箱外壳和储能
机箱面板等产品,该等产品属于发行人现有的电磁屏蔽材料及器件、导热材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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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件等产品类别,系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的延伸与拓展,符合发行人长期发展规
划及业务布局,能够有效提高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及利润水平,巩固并进
一步提升发行人行业竞争地位,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的发展具有较高的关联度。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资本实力将显著增强,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将进一
步增强,进而提升公司价值,有利于实现并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对发行人
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未来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因此发行
人的发展前景良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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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陈永辉


    保荐代表人:


                              林 颖                  高 俊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江向东


    内核负责人:


                              张丽丽


    保荐业务负责人:


                              徐浙鸿


    保荐机构总经理:


                              李    翔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    巍


                                            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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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
授权林颖、高俊担任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等
保荐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
者不符合保荐代表人要求的,保荐机构将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上述人员
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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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




                       林 颖                   高 俊




    法定代表人:




                       张 巍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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