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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荣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9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
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1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
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在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方面运作规范,杜绝了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情况的发生,未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风
险。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提出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体现了公司分配政策的连贯性,
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发展战略相匹配,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
影响,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且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
利益,上述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
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按照公
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在对子公司的管理、资本性支出等重大方面进
行有效的控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经认真
审阅,我们认为《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询问
公司相关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会计信
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21年度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六、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参照行业和
当地的薪酬水平并结合董事、高管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原薪酬标准。我们认为
2021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经营规模、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与公
司整体薪酬管理制度保持一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能充分调
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使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
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

    八、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发展战略及财务预算,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目的是满足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生产经营发展及投资项目进展的
资金需要,保障公司稳健运营。公司本次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并不等于公司实
际贷款额度及担保金额,我们认为,本次申请综合授信的主体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公司,公司能够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
本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事项。

    九、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2022年度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是根据日常经营及发展规划的需要而
安排,本次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授信以及
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的需要,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本
次担保对象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对
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更加客观地
反映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基于上述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十一、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查了立信的资质和历年工作情况,认为:立信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
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
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且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独立董
事同意公司继续聘请该机构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同意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十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是根
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
态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同意公司将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学斌                     郑馥丽                       黄洪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