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4-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再意字[2022]第002-02号 致: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信达与发 行人签署了《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以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 2022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的工作,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下发编号为审核函 〔2022〕020075 号的《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 4-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信达就《审核问询函》 中涉及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进行答复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1 年年度报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 信达对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 变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并构成《律师工作报 告》和《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另有说明外,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其他法律问 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的相关表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的声明、释义、引言部分亦继续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如下: 4-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的类型 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信达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 质条件逐项进行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 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具体包括: 1.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 定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 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 相同,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 七条的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信达律师审阅了《发行预案(修订稿)》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发行人 本次发行系向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且发行人已 承诺本次发行将不会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 条的相关规定。 3.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创业板证 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①经查阅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出具的审议通过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立信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 第 ZI10281 号)并取得了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 4-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②经审阅发行人报告期(即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3 月) 内历次审计报告以及内控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 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 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 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③信达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 并经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交所官方网站、中国证监会官方网 站等网站的相关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创 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④信达律师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确认,并经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交所官方网站、中国 证监会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等网站的相关信息,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项的规定。 ⑤信达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飞先生的书面确认, 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 询平台、深交所官方网站、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的相关信息,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⑥信达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公告并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 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主管政府部门官方网站,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 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证 4-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①信达律师审阅了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 案》、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发行预案(修订稿)》《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 议公告审议通过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南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上述南海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证号:粤(2022)佛南不动产权第 0007322 号),投资项目已取得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广东省企业 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01-440605-04-01-908991),本次募集资金用 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证 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②信达律师审阅了《发行方案》《发行预案(修订稿)》并取得了发行人 的确认,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发行人承诺本次募集资金不 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用途,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③信达律师审阅了《发行方案》《发行预案(修订稿)》并取得了发行人 的书面确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飞荣达精密制造 自行实施,不涉及与其他主体合作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导致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创业板证券 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 规定 信达律师审阅了发行人《发行方案》《发行预案(修订稿)》,本次发行的 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含)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 4-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 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 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最终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批复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发行符合 《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和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信达律师审阅了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 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发行预案(修订稿)》,本次 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 行底价,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 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价格将做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交 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和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 定 信达律师审阅了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 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发行预案(修订稿)》等与本 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 4-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 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 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 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创业板证 券发行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证 券发行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二、 发行人的股东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信达律师查阅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 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507,941,948 股,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股(股) 1 马飞 238,548,313 46.96 178,911,235 2 黄峥 47,894,729 9.43 0 3 马军 14,520,431 2.86 10,945,323 4 飞驰投资 14,122,488 2.78 0 5 杨燕灵 11,273,345 2.22 0 6 孙慧明 10,026,843 1.97 0 深圳市远致瑞信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深圳市远致瑞信混 7 8,647,771 1.70 0 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8 深圳安鹏资本创新有限公司 3,735,218 0.74 0 9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3,678,286 0.72 0 10 张晓冰 3,031,323 0.60 0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持有的股份质押、冻结状况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中登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 4-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2 年 3 月 31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马飞先生及其配偶黄峥女 士。马飞先生及黄峥女士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如下: (1)马飞先生将其持有的 5,740 万股进行质押,并在中登深圳分公司办理 了质押登记手续。 (2)黄峥女士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所持股份存在的上述 质押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冻结情形。 三、 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境外经营 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飞荣达 就通过增资香港飞荣达从而向美国飞荣达进行投资事项取得深圳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深发改境外备[2022]0211 号)。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审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 期报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磁屏蔽材料及器件、热管理材料及器件、基站天 线及相关器件、防护功能器件和轻量化材料及器件等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与 销售。发行人于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3月的主营业务突出。 (三)发行人已取得的主营业务资质变化 江苏安能于2021年12月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核发的证书编号 为91320413MA220W2X2X001Y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至2026 年12月19日。 四、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4-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信达律师查询企查查网站,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2022年3月31日,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二)关联交易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审计报告、《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从华星动力采购电子元器件 发行人向华星动力采购电子元器件、金属铜材,其中 2021 年第四季度的采 购金额合计 384,183.01 元,2022 年第一季度的采购金额合计 271,262.47 元。 2. 向华星动力出租厂房 江苏飞荣达与华星动力签署了《物业租赁合同》,约定江苏飞荣达将其位于 常州市金坛区华业路 139 号飞荣达产业园 9 栋三层面积为 5,848.92 平方米的房屋 租给华星动力,租赁期限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租金总额 为 3,897,416.14 元,月物业管理费 10,528.06 元,本体维修基金、水费、电费等 因华星动力使用房屋产生的费用由华星动力承担。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华星动力的上述关联交易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 已经发行人总经理授权决定同意。 五、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情况 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房 产、土地使用权情况变化如下: 1. 江苏飞荣达换发不动产权证 因江苏飞荣达部分在建工程完工,江苏飞荣达将原持有的“苏(2021)金坛 区不动产权第 0040468 号”“苏(2021)金坛区不动产权第 0040469 号”不动产 权证书分别换发为“苏(2022)金坛区不动产权第 0047244 号”“苏(2022)金 坛区不动产权第 0047277 号”的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由 4-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99,276.58 ㎡、74,839.88 ㎡分别变更为 130,015.69 ㎡、99,124.00 ㎡。 2. 江苏飞荣达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了如下两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证 信息具体如下: 序 权利人 土地证号/宗 面积 取得 抵押 用途 地址 终止日期 号 名称 地号 (m2) 方式 情况 苏(2022)金 华业路北侧、 江苏飞荣 工业 坛区不动产 2072 年 5 1. 萍湖路西侧地 98,554 出让 无 达 用地 权第 0036415 月 14 日 块 号 苏(2022)金 金龙大道南 江苏飞荣 工业 坛区不动产 2072 年 5 2. 侧、云湖路东 13,097 出让 无 达 用地 权第 0036230 月 14 日 侧 号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房产、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新增抵押、冻 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的知识产权情况 发行人的主要控股子公司指对发行人研发、生产及销售存在重大影响的子公 司,具体包括昆山飞荣达、江苏格优、江苏飞荣达、珠海润星泰、常州润星泰、 昆山品岱、广东博纬、江苏安能、江苏中迪。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主要控股子公司新增的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境内发明专利 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具屏蔽功能的防尘塞 1 ZL202010767435.4 2020-08-03 发明专利 飞荣达 及其制备方法 一种旋向可选的控制 2 机构及天线电下倾角 ZL202110313223.3 2021-3-24 发明专利 广东博纬 控制装置 一种场馆天线的密封 3 防水装置、安装方法以 ZL202011491087.9 2020-12-27 发明专利 广东博纬 及场馆天线 一种压铸用高导热高 珠海润星 4 强度铝基复合材料及 ZL202010671684.3 2020-07-13 发明专利 泰 其制备方法 4-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一种搅拌摩擦焊设备 珠海润星 5 ZL201911114058.8 2019-11-14 发明专利 及工艺 泰 一种自动定位的快换 珠海润星 6 ZL202010483796.6 2020-6-1 发明专利 式自动化车床夹具 泰 一种硅胶膜、导热硅胶 7 ZL201910917302.8 2019-9-26 发明专利 江苏中迪 片及其制备方法 信达律师取得了发行人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核查发行 人签署的正在履行的质押担保协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发明专 利所有权,该等专利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除《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已披露的专利质押情况外,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境内发明专利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 情况。 (三)租赁他人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租赁他人房产用于生产 经营的主要情况变化如下: 1、珠海润星泰与希斯达原签署的关于珠海市前山界涌山星一路 28 号 306 栋 1-4 层、307 栋 1-3 层、310 栋厂房三、311 栋厂房七的租赁协议已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述租赁协议已续期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2、广东博纬与广州利凌电子有限公司原签署的关于广州市黄浦区云埔一路 29 号面积为 11,639.86 ㎡房产的租赁协议已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述租赁协议已续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3、广东博纬从广州利凌电子有限公司新增租赁了一处位于广州市黄浦区云 埔一路 29 号面积为 4,006m2 的厂房,租赁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广东博纬该处租赁房产未取得房产证。该租用物业面积较小,非发行 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亦非募投项目所用物业,在发行人生产产值中占比较低, 发行人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租赁场所并无困难。该等房屋使用的不规范情形 4-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 (四)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的变化 江苏安能的经营范围已于 2021 年 11 月变更为“一般项目:软件开发;电力 电子元器件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智能家庭 消费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人工智能通 用应用系统;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变压器、整 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家用电器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电子元 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磁性材料销售; 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 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1. 授信/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审阅相关合同及银行支付凭证,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余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授信/借款合同如下: 借款人/授信申 出借人/授信人 借款余额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请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2021 年 11 月 29 日至 发行人 5,000 万元 信用担保 公司深圳分行 2022 年 11 月 28 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4,000 万元 2021 年 2 月 3 日至 发行人 信用担保 公司前海蛇口分行 (注 1) 2023 年 2 月 3 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21 年 12 月 2 日至 发行人 5,000 万元 信用担保 公司前海蛇口分行 2022 年 12 月 2 日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2021 年 6 月 10 日至 发行人 5,000 万元 信用担保 公司深圳分行 2022 年 4 月 11 日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发行人 500 万美元 信用担保 公司澳门分行 2023 年 3 月 1 日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发行人 1,352 万元 2022 年 3 月 2 日至 信用担保 4-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澳门分行 2023 年 3 月 2 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2022 年 1 月 11 日至 发行人 10,000 万元 信用担保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023 年 1 月 11 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2022 年 1 月 24 日至 发行人 5,000 万元 信用担保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023 年 1 月 24 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2021 年 8 月 31 日至 有限公司深圳光明 发行人 4,000 万元 信用担保 2022 年 8 月 30 日 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2021 年 9 月 2 日至 有限公司深圳光明 发行人 1,000 万元 信用担保 2022 年 9 月 1 日 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021 年 10 月 22 日至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发行人 10,000 万元 信用担保 2022 年 10 月 22 日 分行 发行人以其持有的 “ZL201911102184 .1”号专利提供最 深圳市高新投小额 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发行人 6,000 万元 高额质押担保;深 贷款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10 日 圳市高新投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提供最 高额保证担保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2021 年 12 月 1 日至 发行人 3,000 万元 信用担保 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2022 年 2 月 16 日至 发行人 3,500 万元 信用担保 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2023 年 2 月 15 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2021 年 7 月 9 日至 江苏飞荣达 4,000 万元 信用担保 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2022 年 7 月 8 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2021 年 8 月 20 日至 江苏飞荣达 4,000 万元 信用担保 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2022 年 8 月 19 日 江苏飞荣达以苏 (2021)金坛区不 动产权第 0011501 号、0011502 号、 0011503 号国有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16,408.66 万 2021 年 6 月 11 日至 设用地使用权作最 江苏飞荣达 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元(注 2) 2028 年 3 月 25 日 高额抵押担保,最 高担保债权额为 6,039.2 万元;发行 人提供最高额为 36,600 万元的最高 额保证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2022 年 2 月 28 日至 飞荣达提供保证担 江苏飞荣达 1,000 万元 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2023 年 2 月 28 日 保 交通银行信用有限 昆山品岱 1,000 万元 2021 年 8 月 12 日至 信用担保 4-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昆山分行 2022 年 8 月 10 日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 2022 年 1 月 24 日至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品岱 1,500 万元 信用担保 2023 年 1 月 23 日 玉山支行 法人股东飞荣达、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 2021 年 11 月 17 日至 自然人股东张莹、 珠海润星泰 1,000 万元 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2022 年 11 月 17 日 任怀德提供最高额 保证担保 中信银行广州科技 2021 年 12 月 15 日至 飞荣达提供最高额 广东博纬 1,000 万元 园支行 2022 年 12 月 15 日 保证担保 飞荣达提供最高额 保证担保;广东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022 年 3 月 4 日至 纬以其持有的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广东博纬 2,000 万元 2023 年 3 月 5 日 “ZL201310400703 天誉支行 .9”号专利提供质 押担保 注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蛇口分行与发行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其借 款,借款金额为 5,000 万元。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已还款 1,000 万元,借款余额 为 4,000 万元。 注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江苏飞荣达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向江苏飞荣达授信 4 亿元,约定还款期限为 87 个月,即 2021 年 6 月 11 日至 2028 年 3 月 25 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江苏飞荣达实际借款金额共计 16,408.66 万元,借款余额为 16,408.66 万元。 2. 担保合同 信达律师审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并取得了发行人的 书面确认,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况如下: 贷款机构 合同编号 被担保人 担保人 担保债权 担保方式 最高额质押,质押财 产为发行人持有的 质 X202102445 发行人 发行人 于 2021 年 11 月至 深圳市高 “ZL201911102184.1 2022 年 11 月期间签 新投小额 ”号专利 订的主债权相关合 贷款有限 深圳市 同,担保最高债权额 公司 保证 发行人 高新投 为 6,000 万元 最高额保证担保 X202102445 号 融资担 保有限 4-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 发行人与深圳市高 新投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X201《主合同》项 下债权本金、贷款利 深圳市 率上浮比例不超过 高新投 期限同档次中国人 A202106310 发行人 融资担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民银行基准利率 保有限 10%部分对应的利 公司 息以及逾期利率上 浮比例不超过期限 同档次中国人民银 行基准利率 20%部 分对应的逾期利息 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 最高额抵押,抵押财 至 2028 年 12 月 31 产包括苏(2021)金 HTC320626400 江苏飞荣 江苏飞 日期间签订的主债 坛区不动产权第 ZGDB20210006 达 荣达 权相关合同,担保最 0011501 号、0011502 4 高债权额为 6,039.2 号、0011503 号国有建 中国建设 万元 设用地使用权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1 月 1 日 金坛支行 至 2022 年 12 月 31 HTC320626400 江苏飞荣 日期间签订的主债 ZGDB20210006 发行人 最高额保证 达 权相关合同,担保最 6 高债权额为 36,600 万元 华银(2021)珠 额保字(新香洲) 发行人 于 2021 年 11 月 16 最高额保证 珠海华润 第 163-1 号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6 银行股份 珠海润星 日期间签订的主债 有限公司 泰 权相关合同,担保最 华银(2021)珠 珠海分行 张莹、 高债权额为 3,000 万 额保字(新香洲) 最高额保证 任怀德 元 第 163-2 号 于 2021 年 12 月 15 中信银行 (2021)穗银科 日至 2022 年 12 月 广州科技 最保字第 0033 广东博纬 飞荣达 31 日期间签订的主 最高额保证 园支行 号 债权相关合同,担保 最高债权额为 1,000 4-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万元 自 2022 年 2 月 24 日 上海浦东 至 2022 年 9 月 7 日 发展银行 ZB82122022000 日期间签订的主债 股份有限 广东博纬 飞荣达 最高额保证 00008 权相关合同,担保最 公司广州 高债权额为 2,000 万 天誉支行 元 自 2022 年 2 月 25 日 上海浦东 至 2022 年 9 月 7 日 广东博纬以其持有的 发展银行 ZZ82122022000 广东博 日期间签订的主债 “ZL201310400703.9 股份有限 广东博纬 00001 纬 权相关合同,担保最 ”号专利提供质押担 公司广州 高债权额为 2,000 万 保 天誉支行 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 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江苏飞荣达与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旗村 村委会”)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签署《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 同编号:3204822022JJCR0018),约定出让人以 44,394,000 元总价向江苏飞荣达 出让位于华业路北侧、萍湖路西侧地块(宗地编号:JGJT20210901)使用权,宗 地面积为 98,554 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 江苏飞荣达与红旗村村委会于同日签署《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合同编号:3204822022JJCR0019),约定出让人以 5,894,000 元总价向江 苏飞荣达出让位于金龙大道南侧、云湖路东侧地块(宗地编号:JGJT20210902) 使用权,宗地面积为 13,097 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 上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对开工及竣工时间作出约定, 且约定本合同项下宗地的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 7,200 元;投资强度未达到合 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红旗村村委会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投资强度指标的比 例,要求江苏飞荣达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 约金,并可要求江苏飞荣达继续履约;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已经常州市金坛 4-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信达律师审阅了发行人《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的前五大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相关的协议、凭证及取得发行人的说明,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五大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七、 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因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的股票完成登记,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对 《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发行人已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由 50,636.1948 万股变更为 50,794.1948 万股,注册资本 由 50,636.1948 万元变更为 50,794.1948 万元。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经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发行人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及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 法有效。 八、 发行人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 (一) 税收优惠 经信达律师查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信息,全国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发布《关于对江苏省 2021 年 认定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告》,苏州联岱欣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编号为 GR202132004877,该公告显示发证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 苏州联岱欣于 2021 年度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15%。 4-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信达律师查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信息,全国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发布《关于对江苏省 2021 年 认定的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告》,江苏明利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编号为 GR202132011484,该公告显示发证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15 日, 江苏明利嘉于 2021 年度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15%。 (二) 财政补贴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拨款凭证及政府批复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于报告期内且被发行人合并报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超过 200.00 万元的财 政补贴如下表所示: 计入当期 序 收款 损益金额 补助项目名称 依据文件 年度 号 方 (万元) 江苏 《关于拨付飞荣达科技(江苏)有 2019 1 飞荣 扶持发展基金 6,000.00 限公司奖励资金的通知》 年 达 深圳新型导电导热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飞荣 2020 2 电子信息材料工程 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意见 244.78 达 年 实验室 的通知(2020 年第一批)》 2020 年深圳市重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 飞荣 2020 3 工业企业增效奖励 2020 年度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 264.20 达 年 项目 产增效奖励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企业职工适 岗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 飞荣 光明区企业职工适 发〔2020〕6 号) 2020 4 235.30 达 岗培训配套补贴 年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打赢疫情防 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 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深光 发〔2020〕2 号) 5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00.00 飞荣 光明区企业职工适 2020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 4-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计入当期 序 收款 损益金额 补助项目名称 依据文件 年度 号 方 (万元) 达 岗培训配套补贴 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企业职工适 年 岗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 发〔2020〕6 号)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打赢疫情防 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 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深光 发〔2020〕2 号) 《转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广 珠海 区发改和统计局付 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广东省重大 2020 6 润星 重大科技成果产业 256.11 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专项资金第 年 泰 扶持资金 一批项目计划的通知》 《关于下达广州开发区领军人才 广东 项目承担单位成长奖励、贷款贴 2020 7 领军人才成长奖励 200.00 博纬 息、市场拓展资助补贴资金的通 年 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 5G 产业化发展办法》(穗埔府规 5G 及下一代信息 〔2019〕12 号) 广东 2020 8 技术核心设备销售 200.00 博纬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 年 奖励 5G 产业化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穗 埔工信规字〔2019〕5 号) 《关于下达广州开发区领军人才 广东 项目承担单位成长奖励、贷款贴 2020 9 创业领军人才 202.00 博纬 息、市场拓展资助补贴资金的通 年 知》 江苏 《关于拨付飞荣达科技(江苏)有 2020 10 飞荣 扶持发展基金 3,000.00 限公司奖励资金的通知》 年 达 江苏 《关于向飞荣达科技(江苏)有限 2020 11 飞荣 企业成长奖励 1,500.00 公司拨付奖励资金的通知》 年 达 4-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计入当期 序 收款 损益金额 补助项目名称 依据文件 年度 号 方 (万元)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 2021 年新一代信息 2021 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扶持 技术产业扶持计划 计划申请指南的通知》 飞荣 2021 12 (5G 一体化天线 453.70 达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21 年 年 关键技术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 度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扶持计划 第一批拟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 光明区经济发展专 飞荣 《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2021 13 项资金支持招商引 332.62 达 办法》 年 资项目 江苏 《关于拨付飞荣达科技(江苏)有 2021 14 飞荣 奖励资金 285.00 限公司奖励资金的通知》 年 达 江苏 《关于拨付飞荣达科技(江苏)有 2021 15 飞荣 奖励资金 565.55 限公司奖励资金的通知》 年 达 江苏 《关于向飞荣达科技(江苏)有限 2021 16 飞荣 奖励奖金 3,000.00 公司拨付奖励资金的通知》 年 达 江苏 《关于向飞荣达科技(江苏)有限 2021 17 飞荣 奖励奖金 2,939.20 公司拨付奖励资金的通知》 年 达 《转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广 珠海 区发改和统计局付 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广东省重大 2021 18 润星 重大科技成果产业 256.11 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专项资金第 年 泰 扶持资金 一批项目计划的通知》 江苏 2022 《关于向飞荣达科技(江苏)有限 19 飞荣 入驻园区奖励 1,860.00 年 1-3 公司拨付奖励资金的通知》 达 月 20 飞荣 招商引资及重点产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与深圳 1,000.00 2022 达精 业发展扶持专项资 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 年 1-3 4-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计入当期 序 收款 损益金额 补助项目名称 依据文件 年度 号 方 (万元) 密制 金 协议》 月 造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且被发行人合并报表 期间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境内 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且被发行人合并报表期间享受的大额财政补贴真实。 九、 发行人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子公司昆山飞荣达增加下述行政处罚: 昆山飞荣达在昆山市消防救援大队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被昆山市消 防救援大队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分别处以下述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因消防控制室仅 1 人值班,且值班人员无证,不符合《建筑消防设施 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5.2(a)、(b)的规定,违反了《江苏省消防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以罚款 2,000 元。 (2)因消火栓水压不足、消火栓无法远程启泵、发电机无法正常使用,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处以罚款 15,000 元。 (3)因消防泵房控制主机打在手动状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 15,000 元。 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2010 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设置消防 控制室的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单 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4-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的…… 昆山飞荣达上述受处罚行为不涉及相关法规或处罚决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情况,上述行政处罚属于法定额度内较低金额的处罚。昆山飞荣达已缴纳上述罚 款,并已按照法律规定及相关部门要求进行了整改,已配备持证值班人员,对消 火栓、发电机进行维修,将消防泵房控制主机设置在自动状态。发行人已落实责 任主体、组织对公司及子公司相应人员进行宣讲,及学习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员 工规范意识,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措施,促使公司及子公司规范运营。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昆山飞荣达该等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 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该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未对发行人生 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属于《创业板证券发行注册办法》及《审核问答》 之问答 2 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上 述行政处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 十、 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信达律师认为,信达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 对发行人相关变化事项的补充和更新,不会对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的意见构成影响,信达在《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的结论意见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4-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林晓春 郭 琼 ______________ 麻云燕 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