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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荣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21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具体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效期,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已经审阅了
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文件,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
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具体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
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授权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本次发行需要,旨在确保本次发行成功,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通过本项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学斌                     郑馥丽                         黄洪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