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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天科技: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1-06-25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31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
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成就。
    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向符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30 万股;向符合条件的 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67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均为 5.16 元/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