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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天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3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充分保护
        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诚信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
        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制度。

第2条   本制度中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
        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
        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
        关活动。

第3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4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5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6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1)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5) 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
           时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支持并
           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7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 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2)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3) 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
           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主要沟通内容

第8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1) 中小投资者(包括在册的和潜在的);

        (2) 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
        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


                                -1-
         和个人,包括:

         (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 持有、控制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9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公司的发展战略

         (2) 法定信息披露

         (3) 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4) 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5) 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6) 企业文化建设;

         (7)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8) 投资者诉求信息

         (9)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10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11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
                                     -2-
         票的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
         播。

第12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
         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13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
         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14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
         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网   站

第15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
         询。

第16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
         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17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
         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
         关责任。

第18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
         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19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
         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20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
         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3-
第21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22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
         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
         的投资者提问,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23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24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
         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25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26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应当
         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27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

                                 -4-
         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
         络予以答复。

第28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
         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29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
         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30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
         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31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于公司
         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
         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
         看。

第32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会议
         包括下列内容:

         (1)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3)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
            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5-
第33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34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
         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35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
         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36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且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按指定
         路线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
         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37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38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39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
         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
         咨询。

第40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
         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6-
第41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及其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机构。

第42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43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委托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相关
         人员参加。

第44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介绍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
         动态。

第45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 全面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各方面情况。

         (2)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相关
            知识;

         (3)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5)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46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1)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3)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4)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7-
         (5)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6)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47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中小投资者以及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
         意识。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48条   公司应当做好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
         监控工作,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49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的重
         大信息。

第50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
         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51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
         应婉言谢绝对方就有关影响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波动的问题和公
         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的提问及其回答。

第52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
         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语言。

第53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如公司可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
         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
                                 -8-
         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
         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
         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
         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
         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货币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
         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54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等提供尚未
         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等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
         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
         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
         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基金经理等赠送高额礼品。

第55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
         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
         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
         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
                                 -9-
         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
         和标识。

第56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
         关活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与董事会办公室联系,通过电话等方式进
         行沟通,由董事会办公室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经董事会秘
         书批准后,及时通知特定对象和公司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57条   公司应加强接待活动的现场登记管理,明确提示责任义务。公司与特
         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公司证明或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
         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
         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
         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
         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58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
         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59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档案制度,投资者
         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3)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4) 其他内容。
                                 - 10 -
第60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
         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
         日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61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认真核查特定对
         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核查文件中涉及公司的
         基础信息是否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并在
         收到文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特定对象提供书面反馈文件。文件核查
         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中存在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其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62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
         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
         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为了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投
         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或其他可行
         的方式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63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业绩说
         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
         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64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应尽
         量避免或者暂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
         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65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


                                 - 11 -
         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66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
         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
         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
         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67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1) 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2)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3) 其他情形。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68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
         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该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
         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69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的来访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内幕信息,公司将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70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资料填
         报—>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填报”栏目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
         站(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71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
                                  - 12 -
         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公司该次投资者关系
         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
         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该次刊载的《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72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
         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公司的法定披露义务。

第73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
         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
         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
         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74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75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76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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