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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银河: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18-03-06  

						证券代码:300619          证券简称:金银河            公告编号:2018-017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 14,785,013 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 19.80%,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 5,972,15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8.00%。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8 年 3 月 8 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8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68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0.98 元。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17】143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1,868 万股股票于
2017 年 3 月 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总股本为 56,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 74,680,000 股。
    根据公司 2017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
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 7,468 万股
为基数,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 1.16 元(含税),分红金额
为 8,662,880 元。2017 年 7 月 4 日,公司已完成上述方案的实施。本次权益分派
方案的实施对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数量没有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7,468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 5,600 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4.9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赵吉庆、张志岗、李雄、余淡贤、黄少清、
萧锡祥、谭明明、王旭东、刘本刚、稂湘飞、汪宝华、付声智、谭锦辉、吴曙光、
燕秋华、刘旱生、熊仁峰,共计 17 人。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非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少清、稂湘飞、刘本刚、熊仁峰承
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
有的公司股份。
     四、如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
内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
发行价。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
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
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
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六、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监事汪宝华、余淡贤承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
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
有的公司股份。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
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
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
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五、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赵吉庆承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在锁
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12 个月内本人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
解除锁定后本人持股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
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人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
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
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其他股东(张志岗、李雄、谭明明、萧锡祥、王旭东、付声智、谭锦
辉、吴曙光、燕秋华、刘旱生)承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
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
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
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
做出的承诺一致。
       3、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在公司收购和权益
  变动过程中做出承诺的情形,不存在后续追加承诺或其他承诺的情形。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
  承诺。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8 年 3 月 8 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4,785,01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9.8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17 人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实际上市流通数量     备注
 赵吉庆           3,080,000           3,080,000                   80,000    注1
 张志岗           1,920,000           1,920,000                  580,000    注2
 李   雄          1,737,264           1,737,264                1,167,264    注3
 余淡贤           1,530,000           1,530,000                  382,500    注4
 黄少清            588,999              588,999                  147,249    注5
 萧锡祥            588,999              588,999                  588,999
 谭明明            588,999              588,999                  588,999
 王旭东            588,999              588,999                  448,999    注6
 刘本刚            588,999              588,999                  147,249    注7
 稂湘飞            588,999              588,999                  147,249    注5
 汪宝华            588,999              588,999                  147,249    注4
 付声智            510,000              510,000                         0   注8
 谭锦辉            490,824              490,824                  490,824
 吴曙光            490,824              490,824                  240,824    注9
 燕秋华            392,649              392,649                  392,649
 刘旱生            392,649              392,649                  392,649
熊仁峰              117,810                 117,810                       29,452     注 10
 合计            14,785,013             14,785,013                     5,972,155
     注 1:股东赵吉庆持有公司限售股份 3,080,000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080,000

 股,因其持有股份其中 3,00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故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为 80,000 股,前

 述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注 2:股东张志岗持有公司限售股份 1,920,000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920,000

 股,因其持有股份其中 1,34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故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为 580,000 股,

 前述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注 3:股东李雄持有公司限售股份 1,737,264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737,264 股,

 因其持有股份其中 57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故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为 1,167,264 股,前述

 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注 4:余淡贤、汪宝华先生在公司担任监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5:黄少清、稂湘飞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6:股东王旭东持有公司限售股份 588,999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588,999 股,

 因其持有股份其中 14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故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为 448,999 股,前述处

 于质押状态的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注 7:刘本刚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8:股东付声智持有公司限售股份 510,000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510,000 股,

 因其持有股份其中 51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故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为 0 股,前述处于质押

 状态的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注 9:股东吴曙光持有公司限售股份 490,824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90,824 股,

 因其持有股份其中 25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故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为 240,824 股,前述处

 于质押状态的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注 10:熊仁峰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四、本次部分首发限售股解禁前后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解禁前                     本次解禁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限售股份      56,000,000         74.99       41,214,987      55.19
 无限售股份     18,680,000         25.01       33,465,013      44.81

  股份总数      74,680,000          100        74,680,000          1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金银河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金银河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
之日,金银河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金银河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前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