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河: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告2018-12-13
证券代码:300619 证券简称:金银河 公告编号:2018-108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三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存放募集资金,
并与以上银行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丙
方”)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8 号)核准,佛山市金银河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8,68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10.98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205,106,4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1,800,402.38 元(不含税),募
集资金净额 173,305,997.62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2 月 21 日全部到账,广
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2 月 21 日对公司首次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 并 出 具 了 “ 广 会 验 字 【 2017 】
G17000190072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
理。
2017 年 7 月 2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锂
离子电池自动化生产线及单体设备扩建项目>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募集资金用
途暨重大投资的议案》,并于 2017 年 8 月 9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上获得通过,公司同意将原募投项目“有机硅及锂电池行业专用设备生产项目”
中的部分募集资金(8,163.44 万元人民币)变更至“锂离子电池自动化生产线及
单体设备扩建项目”使用。
2018 年 8 月 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公司同意终止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终止部分募集资金专户
已于近期注销。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加强与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提高融资效率,公司
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支行新
开设“锂离子电池自动化生产线及单体设备扩建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将原存放
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为:1763689235)
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为:
757900812310266)的全部募集资金余额(含银行利息收入)转入新开立的募集
资金专户。待上述募集资金转入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后,公司将注销花旗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为:1763689235)和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为:757900812310266),与该
两专户对应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终止。
公司已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支行开立了新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专户号码为:80020000012955652,并于近日与广东南海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关于“锂离子电池
自动化生产线及单体设备扩建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的三方监管协议。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 2018 年 募集资金用途
12 月 12 日余
额(元)
锂离子电池自
广东南海农村商
动化生产线及
1 业银行股份有限 80020000012955652 44,727,959.07
单体设备扩建
公司三水支行
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慧红、秦荣庆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5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0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