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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银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3-29  

						证券代码:300619            证券简称:金银河             公告编号:2018-028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知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 年 3 月 28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9 年 3 月 28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7 日 15:00 至 2019 年 3 月 28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三水区宝云路 6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二、出席的股东情况
    1、出席的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084,5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962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32,061,9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9324%;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6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03%。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2,925,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17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3、见证律师出席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
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69,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6%;
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7%;弃权 6,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0,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04%;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145%;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51%。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69,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6%;
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7%;弃权 6,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0,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04%;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145%;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51%。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69,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6%;
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7%;弃权 6,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0,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04%;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145%;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5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61,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96%;
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7%;弃权 6,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3,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75%;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5674%;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51%。
    5、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69,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6%;
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7%;弃权 6,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0,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04%;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145%;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51%。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待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69,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6%;
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7%;弃权 6,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0,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04%;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145%;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51%。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薪酬待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69,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6%;
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7%;弃权 6,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0,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04%;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145%;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51%。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69,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6%;
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7%;弃权 6,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0,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04%;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145%;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51%。
    9、审议通过《关于<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69,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6%;
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7%;弃权 6,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0,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04%;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145%;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51%。
    10、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选举张启发先生、梁可先生、黄少清先生、
稂湘飞先生、谭明明先生、黎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张启发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启发先生获得同意票 32,062,00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3,081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3%。
    (2)、选举梁可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梁可先生获得同意票 32,062,00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3,081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3%。
    (3)、选举黄少清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黄少清先生获得同意票 32,062,00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3,081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3%。
    (4)、选举稂湘飞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稂湘飞先生获得同意票 32,062,00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3,081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3%。
    (5)、选举谭明明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谭明明先生获得同意票 32,062,00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3,081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3%。
    (6)、选举黎明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黎明先生获得同意票 32,062,00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3,081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3%。
    1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选举李昌振先生、曹永军先生、黄延禄先
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李昌振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昌振先生获得同意票 32,062,00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3,081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3%。
    (2)、选举曹永军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曹永军先生获得同意票 32,062,00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3,081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3%。
    (3)、选举黄延禄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黄延禄先生获得同意票 32,062,00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3,081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3%。
    1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选举汪宝华先生、李红英女士为公司第三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选举汪宝华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汪宝华先生获得同意票 32,062,000 票,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3,081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3%。
    (2)、选举李红英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李红英女士获得同意票 32,062,000 票,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3,081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官昌罗、吴楠楠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
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五、备查文件
    1、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