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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银河:关于银河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2020-07-15  

						证券代码:300619             证券简称:金银河           公告编号:2020-065
债券代码:123042             债券简称:银河转债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河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证券代码:300619;证券简称:金银河
    债券代码:123042;债券简称:银河转债
    转股价格:24.40 元/股
    转股期限:2020 年 7 月 20 日至 2026 年 1 月 13 日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59 号)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公开发行了 166.66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
额 16,666 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
(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发行。对认购金额不足 16,666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80 号”文同意,公司 16,666 万元可转换
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银河转
债”,债券代码“123042”。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可
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 年 1 月 20 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0 年 7 月 20 日至 2026 年 1 月 13 日)。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数量:166.66 万张;
    (二)发行规模:16,666 万元;
    (三)发行价格:100 元/张;
    (四)票面利率:第一年 0.50%、第二年 0.80%、第三年 1.10%、第四年 1.50%、
第五年 2.00%、第六年 2.50%;
    (五)可转债存续期限: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0 年 1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 月 13 日;
    (六)转股起止日:2020 年 7 月 20 日至 2026 年 1 月 13 日;
    (七)转股价格:24.40 元/股。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
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银河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具
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 1 张,1 张为 100 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
小单位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持
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
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
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
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
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2020 年 7 月 20 日至 2026 年 1 月 13 日)深交所交易
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按照《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停止转股的期间;
    2、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
(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
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日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
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
    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即 2020 年 1 月 14 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
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
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
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4.46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
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量。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公司已实施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发行条款以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银河转债的转股价格已由原来的
24.46 元/股调整为 24.40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起生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
    (三)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
关规定,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
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
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四)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
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
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
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
股的整数倍。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
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股
票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该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可转债票面总金
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支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本次
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
面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
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
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
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
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
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
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
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
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六、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
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
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银河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询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在巨
潮资讯网的(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757-87323386


    特此公告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