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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银河:关于银河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2021-02-18  

                        证券代码:300619           证券简称:金银河             公告编号:2021-017
债券代码:123042           债券简称:银河转债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河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085 元/张(含息、税)
    2、回售申报期:2021 年 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2 月 26 日
    3、上市公司资金到账日:2021 年 3 月 3 日
    4、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1 年 3 月 5 日
    5、回售款划拨日:2021 年 3 月 4 日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
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的约定,“银河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银河转债”回售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1、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1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
终止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银河智能化、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及“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0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3.7 条规定,经股东大会
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
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
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
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银河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2、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
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
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
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
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
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3、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
÷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
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
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 i=0.8%(“银河转债”第二年,即 2021 年 1 月 14 日至 2022 年 1 月 13
日的票面利率);t=39 天(2021 年 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2 月 22 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0.8%×39÷365=0.085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银河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085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银河转债”的个人投资者
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
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100.068 元/张;对于持有“银
河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085 元/张;对于持有“银河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
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085 元/张.
    4、回售权利
    “银河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银河转债”。“银河转
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
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
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1 年 2 月 22 日至 2 月 26 日的回售申报期
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
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
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银河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2021 年 3 月 5 日。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
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银河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银河转债”持
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
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
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
    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