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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银河:法律意见书2021-07-0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 3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7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8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2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2

六、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2

七、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本及演变 .................................................... 15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6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7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2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2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3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3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4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4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2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5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5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6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6


                                                               4-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法律意见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7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27

二十三、 结论性意见 ............................................................................................... 27




                                                       4-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法律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股份公司、公
                         指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司、金银河
金银河有限               指 佛山市金银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发行人之前身
天宝利                   指 佛山市天宝利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江西安德力               指 江西安德力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佛山市金奥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佛山市奥宇锅
金奥宇                   指 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奥宇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
                            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深圳安德力               指 深圳市安德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佛山市金银河智联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
金银河智联               指
                            公司
                            江西金德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
江西金德                 指
                            西安德力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广州海汇财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发起
海汇财富                 指
                            人股东
宝金泰                   指 佛山市宝金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A股                      指 每股面值为 1.00 元之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        发行人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
                         指
对象发行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行为
民生证券                 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正中珠江                 指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华兴                     指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天衡平                 指 北京中天衡平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鹏元资信评估有限
中证鹏元                 指
                            公司
石湾开发总公司           指 佛山市石湾区企业开发总公司
石湾供销公司             指 佛山市石湾区企业供销公司
                            本所出具的德恒 02F20210265-00002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出具的德恒 02F20210265-00001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
本法律意见、法律意见     指 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
                            会审字[2019]G18032040017 号”《审计报告》、华兴会计
《审计报告》             指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兴所(2020)审字
                            GD—045 号”《审计报告》、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华兴审字[2021]21001820015 号”《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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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法律意见

                                 报告》
                                 北京中天衡平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11 日
《资产评估报告》            指
                                 出具的中天衡平评字[2013]001 号《资产评估报告》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兴专字
《内控鉴证报告》            指   [2021]21001820021 号”《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内控鉴证专项报告》
《 2021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
                          指
告》                             报告》
报告期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3 月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
《募集说明书》              指
                                 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公司章程》                指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佛山工商局                  指   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
《发行监管问答》            指
                                 监管要求(修订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
《发行审核问答》            指
                                 答》
《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12 号编报规则》           指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证券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业务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发起人协议》              指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元,除非另有特指,本法律意见涉及的金额均指人
元                          指
                                 民币

        注:本法律意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
     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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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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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10265-00001 号

致: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 律师事 务所 作为佛 山市金 银河智 能装备 股份有 限公司 本次申请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12
号编报规则》《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证券业
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发行
人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
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及境外法律事
项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
投资决策及境外有关法律意见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
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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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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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取得了
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等)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将
其作为本所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根据中国
证监会及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所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
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
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
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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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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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发
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二)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
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募集
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及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
项进行审议,会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
的决议,其授权范围和表决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授权
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除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外,发行
人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关于本次发行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金银河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8 日取得佛山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682000089057 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2 月 10 日印发的“证监许可[2017]198 号”《关
于核准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发
行人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68 万股;经深交所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印发的“深证上[2017]143 号”《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核准,发行人股票于 2017 年 3 月 1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金银河”,股票代码“300619”。

    (二)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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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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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
票已在深交所上市,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1.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 1 元。同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款,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之规定。

     2.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3. 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依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
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1.   根据《审计报告》、华兴出具的“华兴专字[2021]21001820055 号”《关
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
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无违法违规的证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本所律师登录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om.cn/ 、 http://www.szse.cn/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系 统
(http://www.gsx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等网站进行查询及发行人确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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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法律意见

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
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2.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
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人本次发行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
或备案事项,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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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共 1 名,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张启发,本次发行对象的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
定。

    4.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 次 向特 定 对象 发 行
股 票 事 项的 董 事会 决 议公 告 日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
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鉴于发行人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14.99 元/
股。本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
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张启发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的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出具的承诺,本次发行对象张启发先生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为合法合规
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
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
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7.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本次发行方案,发行
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30%,不会导致发行人控
制权发生变化,不适用《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四)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发行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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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系通过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本次发行方案,本次
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7,468.5604 万股,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数量为 1,130.00 万 股 , 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30%,符合《发行监
管问答》及《发行审核问答》问题 14 的相关规定。

    3.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9]2559 号”《关于核
准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正中
珠江出具的“广会验字[2020]G18032040178 号”《验资报告》、华兴出具的“华
兴专字[2021]21001820055 号”《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董事会编制的《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次发行系于
2020 年 1 月发行的“银河转债”,不适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再融资间隔期的
相关规定。

    4.   根据《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使
用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
财务性投资,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及《发行审核问答》问题 10 的相关规定。

    5.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将募集资金
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
形,符合《发行审核问答》问题 20 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发行对象的确认及承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存在在定价基准
日前六个月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并已出具自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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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和《发行监管问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金银河有限于 2013 年 2
月 8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行人设立的方式、程序、资格及条件等不存
在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并已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
准,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成立时发起人于2013年1月4日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协议的履行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
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等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情形,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依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
均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
供应、生产、销售系统以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
严重性缺陷。

    六、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截至2021年3月31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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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张启发,持有发行人14,483,837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9.39%。张
启发为中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其身份证号码为44060319681219****,住
所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中二路****。

    2. 梁可,持有发行人7,347,538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9.84%。梁可为
中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其身份证号码为44060319630621****,住所为广
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沙中街****。

    3. 海汇财富,持有发行人9,600,135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85%。

    根据海汇财富的《营业执照》和《合伙协议》,海汇财富注册资本为39,068
万元,主要经营场所为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91号A1第10
层1002单元,成立日期为2010年12月6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明智,经营范围为
“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经核查,海汇财富系由广州海汇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1356,登记时间为2014年4月23
日)管理的私募基金,其于2014年7月17日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
编号为SD3882。

    依据发行人及其股东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或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012年9月17日,张启发、梁可、陆连锁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各方达成
一致行动人关系,有效期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持续
有效,即协议到期日为2020年3月1日。2020年3月1日,张启发、梁可、陆连锁签
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各方达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有效期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并在三方签字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020年9月25日,张启发、梁可、陆连锁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终止协议》,
各方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

    经核查,报告期初至2020年9月25日前,张启发、梁可、陆连锁三人作为一致
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34.78%的股权,且张启发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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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法定代表人,梁可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金银河《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20年9月25日,金银河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张启发                             1,448.38              19.39
 2        广州海汇财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110.19              14.87
 3                       梁可                              796.81                10.67
 4                      陆连锁                             352.21                 4.72
 5                      赵吉庆                             308.00                 4.12
 6                      张志岗                             192.00                 2.57
 7                      杨兴礼                             120.55                 1.61
 8                      贺火明                             105.00                 1.41
 9                      余淡贤                             100.90                 1.35
 10                     黄少清                              58.90                 0.79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金银河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张启发                             1,448.38              19.39
 2        广州海汇财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960.14                12.85
 3                       梁可                              734.75                 9.84
 4                      陆连锁                             272.76                 3.65
 5                      赵吉庆                             308.00                 4.12
 6                      张志岗                             136.41                 1.83
 7                       付为                              126.73                 1.70
 8                      贺火明                             105.00                 1.41
 9                      余淡贤                              60.00                 0.80
 10                     黄少清                              58.90                 0.79

       根据上述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情况,发行人股权结构分散,单个
股东持有公司权益的比例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0%,且除公司前三大股东张
启发、海汇财富外、梁可,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 5%。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
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
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
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
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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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张启发持有公司 19.39%的股份,为
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且张启发为公司创始股东,自公司成立至今一直担任公司的
董事长、总经理,实际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故张启发拥有发行人控制权。

       综上所述,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前,张启发、梁可、陆连锁三人为一致行动人,
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张启发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

       七、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本及演变

       (一)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7 年 2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印发“证监许可[2017]198 号”《关于核准佛
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发行人公开
发行新股不超过 1,868 万股。

       2017 年 2 月 2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深证上[2017]143 号”《关于佛山
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同意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1,868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由 5,600 万股变更
为 7,468 万股。

       (二) 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首次公开股票并上市以来的历次股本变动
均已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及登记手续,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现时的股权结构

       根据发行人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告、中登深
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的《股本结构表》及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18,062,572                     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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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高管锁定股                               18,062,572                     24.18
二、无限售条件股流通股                      56,623,032                     75.82
三、总股本                                  74,685,604                    100.00

    (四)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依据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持有发行人5%
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张启发持有发行人的14,483,837股股份中的7,000,000股股份已设定质押并办理
了质押登记,均质押给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河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支行,为发行人
向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河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支行的借款提供担保;持有发行人5%
以上股份的股东梁可持有发行人的7,347,538股股份中的6,000,000股股份已设定质
押并办理了质押登记,均质押给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河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支行,
为发行人向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河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支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亦未涉及任何诉
讼、仲裁或争议等法律纠纷。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事其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需的资质和
许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从
事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3 月的营业收入
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已取得其经营所需的相关业务资质,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正常




                                       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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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法律意见

且近三年连续盈利,不存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主要
关联方包括: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1)张启发,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2)梁可,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兼副总经理。

       (3)海汇财富,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2. 发行人的子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5家境内全资子公司,1家境内全资孙公司,具体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佛山市天宝利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2           江西安德力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3           佛山市金奥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4         深圳市安德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5       佛山市金银河智联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6           江西金德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西安德力的全资子公司

       3.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控
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依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除前述关联方
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控制
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宝金泰       张启发持有其60.00%的股权,梁可持有其20.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4.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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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
事分别为:张启发、梁可、黄少清、谭明明、黎明、李昌振、曹永军、黄延禄;
现任监事分别为:汪宝华、李红英、程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为:总经理张
启发,副总经理梁可、黄少清、莫恒欣,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熊仁峰。

     5.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依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除前述关联方
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重
大影响的其他关联企业情况如下:

             在发行人任职
  姓名                      其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持股或任职情况
                 情况
李昌振注 1     独立董事                           --                               --
                                        广东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佛山智树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佛山市古亿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曹永军        独立董事
                                    广东明匠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董事
                                 佛山智汇君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注2
                                 佛山广智腾田系统装备有限公司                     董事
黄延禄注 3     独立董事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注1:李昌振为山东女子学院会计学副教授。
    注2:佛山广智腾田系统装备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注销。
    注3:黄延禄为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

     6. 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子
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均为发行人
关联自然人,该等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重大影响的
企业均为发行人的关联企业。



                                         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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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除
前述关联方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佛山市辉瑞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梁可之弟媳陈玥持股90.0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2         佛山市合时电器有限公司      黄少清之弟黄少安持股98.5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3            大足区七分裁坊                        黎明之哥哥黎昌联为经营者

 4       佛山市维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谭明明之姐夫李育和持股9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7. 其他关联方

       发行人股东海汇财富持有发行人12.85%的股份,海汇财富投资且对其经营管
理拥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8. 报告期内曾存在的关联方

       (1)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陆连锁曾为发行人董事、实际控制人之一,持有
发行人 6.70%的股份,因任期届满其已于 2019 年 3 月离任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
且 2020 年 4-6 月期间减持公司股份,持股比例已降至 4.72%,且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与张启发、梁可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终止协议》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
不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稂湘飞曾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因个人原因辞
去前述职务,已于 2020 年 3 月离任;刘本刚曾担任发行人董事,闫志刚、吴宏武、
马小明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余淡贤曾担任发行人监事,因任期届满均已于
2019 年 3 月离任。

       前述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该等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2)宝金泰曾持有江西阿尔克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宝金泰已
于 2018 年 7 月将所持该公司全部股权对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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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关联交易


    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情况如下:

    1. 关联租赁

    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向关联方宝金泰租赁厂房、办公楼及配电房和空地,作为涂布机设备(含
烘箱)组装和设备中转仓储中心,自2018年3月1日起租,租赁期十八个月,租金
按月支付,每月租金749,242.40元(含税);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发行人向关联方宝金泰续租厂房、办公楼及配电房和空地,作为涂布机
设备(含烘箱)组装和设备中转仓储中心,自2019年9月1日续租,租赁期十六个
月,租金按月支付,每月租金749,252.00元(含税),实际租赁期为2019年9月1
日至2020年4月30日。
    2018年租金总额为7,492,424.00元(含税),2019年租金总额为8,990,947.20
元(含税),2020年租金总额为2,997,008.00元(含税)。

    2. 购买资产

    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以21,503.06万元(含税)向宝金泰购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宝业
路1号91,160.7m2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地上房屋建筑物及其一批设备等相关资产,
交易价格以截至2020年2月29日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基础协商确定。

    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与宝金泰就前述购买
资产事宜达成补充协议,标的资产中未办妥产权证书房产的产权证书由发行人继
续补办,办理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发行人无需向宝金泰支付剩余价款1,023.35万元
(对应无证房产评估值的50%)。

    3. 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              担保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的债务发生/履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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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
张启发、梁可                                                     5,500.00         2019.3.1-2024.2.28
                                   支行
   张启发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3,000.00        2019.11.12-2021.5.12
张启发、梁可           广东耀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5,373.12        2020.9.1-2023.11.30
   张启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4,000.00        2020.11.4-2021.11.3
   张启发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000.00
                                                                                 2021.3.18 -2025.12.31
    梁可                        三水支行                      12,000.00

    4.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97.66                436.63               508.31            457.89

    5.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应收应付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21.03.31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其他应收款:                   -                   -                         -                  -
              注1
     宝金泰                    -                   -                   149.85               149.85
预付账款:                     -                   -                         -                  -
      宝金泰                   -                   -                    80.06                   -

   注 1:该等余额为租赁保证金。


    (三)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均已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
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采
取必要的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其《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
明确规定关联方和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的定义,并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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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事项,该等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五)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
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启发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六) 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关于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
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在境内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该等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上述财产系通过原始取得或受让方式取得,发行人已取得上述
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证书或证明,该等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
纷。

       (三)依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已将其部分主要财产用于为其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外,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其他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
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依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存在向其他第三方承租少量房产作为办公、仓库及员工宿舍的情形,其中发行
人子公司的承租部分房产,出租方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但该等房产不属于生产
用房,且该等房产的可替代性强,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
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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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为前述重大合同
的签订主体,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依据有关工商、劳动与社会保障、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及
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
动安全、人身权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依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九、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中披露的事项之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或担保事项。

    (五)依据《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
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经营
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依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未发生合
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出售资产的情形,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的
历次增资扩股均已履行了法定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依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发生的资
产收购行为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及信息披露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依据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
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计划。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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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现行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由高级管理人员等组成
的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
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自 2018 年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
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自 2018 年以来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
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系因换届、个人
原因离职等原因而发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决策、管理、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未因前述变化而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目前设有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
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现行《公司
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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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三)依据《审计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
易)》(三国税简罚(2018)270号)、发行人子公司缴纳罚款的凭证、税收完税
证明、发行人确认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登陆相关网站进行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天宝利因未按照规定期限报
送所属期为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
资料,被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以500元的罚款。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天宝利前述税务处罚的数额较低,不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之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天宝利已足额
缴纳上述罚款,因此,天宝利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除上述行政处罚外,
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
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环保部门的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
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
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有明确的使用方向,用于发行人的主营
业务,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不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
案事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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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或者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发行人不存在擅自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发行人对前次募集
资金的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
用合法、有效。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依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
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
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依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存在如下尚未了结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

    2020 年 11 月,原告金银河向苏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0)苏
05 民初 1647 号),请求法院判决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
售 、 许 诺销 售 等侵 犯 “ 一种 锂 电池 正 负电 极 浆料 生 产系 统 ”( 专 利号 为
CN201320293144.1)专利权的行为,并向原告赔偿损失 800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
讼费用。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案件是发行人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为,该诉讼不会对发行日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的影响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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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募集说明书》中法律专业事项的讨论,审阅了《募集说明
书》全文,特别是其中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内容无异
议,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不会因上述内容而导致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法律风险。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对本次发行有重大影
响的其他问题。

       二十三、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发行人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接本法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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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经办律师:


                                                                        官昌罗




                                                    经办律师:


                                                                        孙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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