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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银河: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2-04-29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佛
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
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委
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
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并且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
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
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必须
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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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
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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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并做好审计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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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审计委员会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与信息。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备案后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和内控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
面真实、客观和公允;

     (三)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查阅公司的账目和凭证,并可要求财
务总监和其他相关人员、外部审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或现场回答委员会质询。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由非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其中,
关联委员对关联议案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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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
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
等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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