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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雄极光: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5-31  

						证券代码:300625             证券简称: 三雄极光             公告编号:2019-058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已获公司 2019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2018 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
总股本,扣减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1.25 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
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该方案期间,若公司股本分配
基数发生变化,将以变动后的股本为基数实施,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5 元(含税)的分配比例保持不变。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
购公司股份 3,709,518 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
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3,709,518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公 司 将 以 现 有 总 股 本 280,000,000 股 剔 除 已 回 购 股 份 3,709,518 股 后 的
276,290,482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5 元(含税)的分配
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分配。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计算如下:
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剔除回购股份后每股
现金分红金额=276,290,482 股×1.25 元÷10 股=34,536,310.25 元。因公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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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
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
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应为
0.123344 元 / 股 ( 即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 本 次 实 际 现 金 分 红 总 金 额 ÷ 总 股 本
=34,536,310.25 元÷280,000,000 股=0.123344 元/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
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23344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已获公司 2019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2018 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
总股本,扣减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1.25 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
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该方案期间,若公司股本分配
基数发生变化,将以变动后的股本为基数实施,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5 元(含税)的分配比例保持不变。
     2、自权益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参与分配的股本总额因回购事项
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3,709,518 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
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3,709,518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
分派,公司将以现有总股本 280,000,000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3,709,518 股后的
276,290,482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5 元(含税)的分配
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分配。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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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
276,290,482.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25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125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
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
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
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5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25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 年 6 月 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 年 6
月 6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6 月 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19
年 6 月 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658                       张宇涛

     2              02*****700                       张贤庆

     3              00*****382                        林岩


                                    3
       4              02*****094                           陈松辉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9 年 5 月 29 日至登记日:2019 年 6
月 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公司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是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80,000,000 股剔除已回
购股份 3,709,518 股后的 276,290,48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1.25 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
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考虑到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
× 剔 除 回 购 股 份 后 每 股 现 金 分 红 金 额 =276,290,482 股 ×1.25 元 ÷ 10 股
=34,536,310.25 元。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
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
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公
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应为 0.123344 元/股(即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
金分红总金额÷总股本=34,536,310.25 元÷280,000,000 股=0.123344 元/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
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23344
元/股。
       七、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
就最低减持价作出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承诺:本人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股票发行
价。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
相应调整。若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本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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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东珠海广发信德厚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本企业承诺锁定
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企业可因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自上述锁定期满之日
起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比例最高可至本企业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时的股份总额的 100%。本企业在上述期限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
格。在本企业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企业将在减持前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
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若本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承诺,本企业该次减持股份所
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19.3 元/股。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后,上述股东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最低减持价格由 19.3 元/股调整为 18.05
元/股。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股东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最低减持价
格由 18.05 元/股调整为 17.926656 元/股(即 18.05 元/股-0.123344 元/股
=17.926656 元/股)。
    2、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9-007),根据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缩股、配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
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因此,公司
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 18 元/股(含 18 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
民币 17.876656 元/股(含 17.876656 元/股)(即 18 元/股-0.123344 元/股
=17.876656 元/股)。
    八、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韦涌工业区132号
    2、咨询联系人:颜新元、冯海英
    3、咨询电话:020-28660360
    4、传真电话:020-28660327
    九、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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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
安排的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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