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为广东三雄极 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雄极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三 雄极光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 查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8 号)核准,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 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0,000,000 股,并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210,000,000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280,000,000 股。 公司自上市以来,未派发过股票股利,也未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况, 股份未发生变动。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28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87,672,4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03%;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92,327,55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2.97%。有限售条件股份中,高管锁定股为 821,548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29%;首发前限售股为 186,850,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7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 经理张宇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兼副总经理张贤庆,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兼副总经理林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兼副 1 总经理陈松辉,共计 4 名自然人股东。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1、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分别承诺: (1)就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 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就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分别承诺: (1)减持满足的条件 就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在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人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后可转让 公司股票: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 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 务;2)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 2 行价。 (2)减持数量 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 式进行减持,若本人实施减持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股票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 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本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 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没有从事或投资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 同或相近的业务,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利用本人对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 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公司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3)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公 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不会直接 或间接投资、收购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 业,不会持有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的 任何股份、股权或权益;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等其他方面的帮助; (4)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公司 3 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会利用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获 取的信息从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并不会进 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公司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活 动; (5)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承诺将促使本人拥有 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6)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获得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 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 给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人承诺 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且给予公司选择权,由其选 择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 (7)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 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8)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系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之日止。 4、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作出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 易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 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广东三雄极 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公司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 意见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 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公司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及历次补充 4 法律意见等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本人 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 方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 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 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 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3)本人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 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公司及其其他股东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采取的措施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 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以下简称 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宇 涛、张贤庆、林岩和陈松辉承诺: 如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被触发,且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方案 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下同)之次日起连续 30 个交易日公 司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为稳定股价 之目的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1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时,本 人将在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 5 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和/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增持股份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果公司的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 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措施。 如本人在前述期限内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该等期限 届满后对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本人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上,对公司 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 定公司股价采取的措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宇涛、张贤庆、林岩和陈松辉承诺: 如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被触发,且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 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公司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实施 完毕之次日起的 1 个月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被再次触发时,本人将在公 司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次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和/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增持股份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资金 不少于本人上一年度在公司处领取的现金薪酬的 30%,但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在 公司处领取的现金薪酬总额;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如果公司的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 措施。 6、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作出的承诺 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承诺: 1)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本人亦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回购及购 回价格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确定,公司上市后发 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2)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承诺:公司招股说 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本人不会因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7、关于保障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 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 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 7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 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 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公司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日,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 本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作出如下承诺: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需要,本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 范关联交易、股份锁定及减持、股价稳定措施等事项作出承诺。本人不会因本人 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的, 本人将采取或接受如下措施: 1)如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本人就公司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 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公司,本人持有的其余部分公司股票(如有)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如本人已书面告知公司增持具体计划但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将相等 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3)如本人不履行股份回购的义务,本人从公司应获得现金分红将予以扣留, 直至本人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4)如本人违反上述一项或多项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投资者损失数额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投资者损 失数额确定前,本人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公司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宇涛、张贤庆、林岩、陈松辉承诺:本人不会因 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 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在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投资者损失数额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中所作承诺一致。 (三)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0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张宇涛先生、张贤庆先生、林岩先生及 陈松辉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切实维 护中小股东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更好地支持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于 2018 年 2 月 8 日至 2018 年 2 月 12 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 增持本公司股份,张宇涛先生、张贤庆先生、林岩先生及陈松辉先生承诺自该公 告之日起的未来 6 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方式,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继续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增持股份的合计金额不低于 4,000 万元,不超过 10,000 万元(含已增持的股份金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张宇涛先生、张贤庆先生、林岩先生及陈松辉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 持完成后六个月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018 年 8 月 14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1),上述一致行动人于 2018 年 2 月 8 日至 2018 年 8 月 12 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 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1,954,69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0%,合计增持总 金额约 4,254.56 万元,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增持计划已完成。 (四)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后续追加承诺或 其他承诺的情形,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也不存在上市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9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3 月 17 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86,850,9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66.7325%;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46,068,25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6.452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 4 名,均为自然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 本次解禁实际可上市流 股东全称 注1 备注 号 数 量 通数量 1 张宇涛 61,660,797 61,660,797 14,958,074 注2 2 张贤庆 50,449,743 50,449,743 12,612,436 注3 3 林岩 50,449,743 50,449,743 12,612,436 注3 4 陈松辉 24,290,617 24,290,617 5,885,304 注2 合计 186,850,900 186,850,900 46,068,250 注 1:“本次解禁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扣除质押、 冻结、高管 75%锁定等情形后的股份。 注 2:股东张宇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62,270,297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份为 609,500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61,660,797 股。股东陈松辉先生持 有公司股份数量 24,540,417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为 249,800 股,本次解 除限售股份数量 24,290,617 股。上述股东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均不存在处于质押 冻结状态的情形。张宇涛先生现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松辉先生现为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根据其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本人在公 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就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 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张宇涛先生 本次解禁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4,958,074 股;陈松辉先生本次解禁实际可 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5,885,304 股。(因股数计算非整数,上述股东实际可上市 流通股份数量以中登公司计算结果为准)。 注 3:股东张贤庆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51,029,04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 10 通股份为 144,824 股,高管锁定股为 434,473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50,449,743 股。股东林岩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50,965,843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份为 129,025 股,高管锁定股为 387,075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50,449,743 股。上述股东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均不存在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情形。 张贤庆先生现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林岩先生现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根据 其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就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前述锁 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张贤庆先生本次解禁实际可上 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2,612,436 股;林岩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2,612,436 股。(因股数计算非整数,上述股东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以中登 公司计算结果为准)。 5、上述股东减持上述股份时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6、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上述股东在出售公司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 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其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 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 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11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夏晓辉 王国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