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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雄极光:关于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暨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2020-04-17  

						证券代码:300625               证券简称:三雄极光            公告编号:2020-019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暨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变动,系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引起。
    2、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后,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雄极光”)于今日收到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宇涛先生、张贤庆先生、林岩先生和陈松辉先生共同出具
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鉴于前述四位股东于 2015 年 4 月 8 日签
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到期,各方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协议》到
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到期解除。上述四位股东解除一
致行动关系后导致本次权益变动,其四位股东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股东
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为加强对三雄极光的管理和控制,维持三雄极光控制权的稳定,保持三雄极光重大
事项决策的一致性,张宇涛先生、张贤庆先生、林岩先生和陈松辉先生于 2015 年 4 月 8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四人一致同意作为三雄极光的股东和董事共同实施相关股
东和董事权利。该协议有效期自各方签署之日起至公司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7 个月内
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一致同意,在三雄极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采取一致
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各方将按本协议约定程序和方式行使在三雄极光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的表决权;
    2、任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三雄极光章程的约定向三雄极光股东大会提
出提案,均应事先与本协议其他方协商一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取得届时
持有本协议各方合计直接及间接所持三雄极光股份中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意;
如无法取得届时持有本协议各方合计直接及间接所持三雄极光股份中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份的股东同意,则该方不得向三雄极光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3、任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三雄极光章程的约定向三雄极光董事会提出
提案,均应事先与本协议其他方协商一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取得届时持
有本协议各方合计直接及间接所持三雄极光股份中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意;如
无法取得届时持有本协议各方合计直接及间接所持三雄极光股份中的三分之二以上股
份的股东同意,则该方不得向三雄极光董事会提出提案;
    4、各方应在三雄极光股东大会召开前,就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协调一致,
并严格按协调一致的立场行使其表决权;如各方不能对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达成一致意
见,则各方均必须按届时持有本协议各方合计直接及间接所持三雄极光股份中的三分之
二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5、各方应在三雄极光董事会召开前,就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协调一致,并
严格按协调一致的立场行使其表决权;如各方不能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
各方均必须按届时持有本协议各方合计直接及间接所持三雄极光股份中的三分之二以
上股份的董事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6、任一方如需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出席三雄极光董事会及行使表决权的,只能委
托本协议的其中一方作为其代理人,并按前述协调一致的立场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对列
入董事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7、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三雄极光章程、发起人协议及相关投资协议、持股
协议关于股份转让的禁止及限制性规定及约定;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三雄极光公开
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未经其他各方一致书面同意,各方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三雄极光股份,也不得主动辞去三雄极光的董事职务;
      8、各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三雄极光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的
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要求各方对其所持三雄极光的股份履行锁
定义务,各方均同意按照该等部门的要求出具相关承诺;
      9、各方同意并承诺,涉及三雄极光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关联交易决策事项时,相
关方均应回避表决。
      在协议有效期内,上述一致行动人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在约定的一致行
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
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解除的情况
      鉴于张宇涛先生、张贤庆先生、林岩先生和陈松辉先生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到期,经各方协商,决定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解除一致行动关
系。上述各方共同出具了《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主要内容如下:
      张宇涛、张贤庆、林岩和陈松辉于 2015 年 4 月 8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该协
议的有效期自各方签署之日起至公司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7 个月内止。
      鉴于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到期。各方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
议》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到期解除。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各方作为公司的股东,
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
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或董事义务。
      三、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导致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宇涛先生、张贤庆先生、林
岩先生和陈松辉先生。张宇涛先生、张贤庆先生、林岩先生和陈松辉先生通过一致行动
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88,805,59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4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的 68.34%,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序号          姓名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中的股份)的比例
  1          张宇涛       62,270,297        22.24%              22.54%
  2          张贤庆         51,029,040       18.22%             18.47%
  3           林岩          50,965,843       18.20%             18.45%
  4          陈松辉         24,540,417       8.76%              8.88%

合计           -            188,805,597      67.43%             68.34%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导致本次权益变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张宇涛先生、张贤庆
先生、林岩先生和陈松辉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
股比例不变。张宇涛先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其与公司第二大股东张贤庆先生、第三大
股东林岩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差额均小于 5%。
      四、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影响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宇涛先生、张贤庆先生、林
岩先生和陈松辉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张宇涛先生持有公司 62,270,297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2.24%;张贤庆先生持有公司 51,029,04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 18.22%;林岩先生持有公司 50,965,84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8.20%;陈松辉
先生持有公司 24,540,41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8.76%。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除
张宇涛先生、张贤庆先生、林岩先生和陈松辉先生外,公司前十大股东中其他股东的持
股比例均低于 5%。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 50%以上的
情形;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可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情形;
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
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亦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依其可实际支
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股权结构、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的分析,张宇涛先生、张贤庆先生、林岩先生和陈松辉
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
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
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备查文件
    1、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2、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3、股东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