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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雄极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2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议,并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林名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本次聘
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林名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温   其   东             陈   君   柱             曾    亚    敏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2 日